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甲○○○○ ○○○
(即Trollope Silverwood & Beck Pty Ltd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周欣嫻律師
被 告 金山鐵線股份有限公司(King Shan Wire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劉成山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王麗萍律師
方雍仁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住居所及委任狀。
二、原告起訴之名義,究為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如為破產管理
人應提出其證明文件。
三、本件請求之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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