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012號
PCDV,93,訴,2012,200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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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甲○○○○ ○○○
   (即Trollope Silverwood & Beck Pty Ltd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周欣嫻律師
被   告 金山鐵線股份有限公司(King Shan Wire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劉成山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王麗萍律師
      方雍仁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住居所及委任狀。
二、原告起訴之名義,究為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如為破產管理
  人應提出其證明文件。
三、本件請求之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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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山鐵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