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643號
PCDM,94,簡,643,200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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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
字第160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故買贓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4 行「... 竊取乙○○所有之電腦主 機2 台... 」,應更正為「... 竊取駿維企業有限公司所有 、由乙○○負責保管之電腦主機2 台... 」;證據部分應補 列「贓物照片3 幀(見偵卷第30頁)」;另應補充敘明理由 :「本件被告丙○○詹文吉收購電腦,詹文吉當時所交付 之電腦2 部(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並非老舊已 遭汰換之機種,而係時下公司行號辦公或個人家庭使用所常 見者,此有前揭贓物照片3 幀附卷可稽,縱設被告所稱詹文 吉於交易時有說該2 部電腦『有點故障』屬實,衡情亦不致 以總價新臺幣2,500 元之顯然不合理低價出售。參以被告於 檢察官偵訊時亦供承:(問:有無懷疑價錢太便宜?)有, 我認為我賣出價格可賣到12,000元(檢察官誤載為2 萬元) 等語,顯見被告當時亦已察覺成交價格極不合理,其對於詹 文吉所出售之上開2 部電腦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乙節,衡情 主觀上應有認識,竟仍支付對價向詹文吉買受之,自應成立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貪圖不法利益,心存僥倖,其故買贓物之行為 ,無異在助長財產犯罪,且增加警察及被害人追緝尋回贓物 之困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 後猶飾詞卸責,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3年度偵字第16082號   被   告 丙○○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北縣新莊市○○○路十五號七 樓之五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詹文吉(另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 管轄)所持有之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係來路不明之 贓物(係詹文吉於民國93年5 月7 日6 時10分許,在臺北市 ○○○路2 段125 號7 樓竊取乙○○所有之電腦主機2 台、 電腦螢幕2 台),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93年5 月7 日13時30分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67巷4 弄底,以新台 幣(下同)2500元之代價,向詹文吉買受而持有。經甲○○ 、乙○○報警循線發現上情而查獲。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有以2500元代價,向詹文吉購買乙 ○○所有之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惟矢口否認有何 故買贓物之犯行,辯稱:伊不知向詹文吉所收購之上開電腦 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係詹文吉竊取所得云云。惟查:上 開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係詹文吉係於民國93年5 月 7 日6 時10分許,在臺北市○○○路○ 段125 號7 樓所竊取 等情,業據同案被告詹文吉供述甚明,且有證人乙○○、甲 ○○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贓物認領收據、翻拍照片7 張 在卷足稽,顯見上開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係屬因財 產犯罪所取得之財物,為刑法第349 條所規定之贓物無訛。 再證人乙○○證稱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價值約8 萬



元,被告亦自承伊蒐購舊電腦,有在附卷之中國時報刊登電 腦蒐購舊電腦,上開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價值約2 萬元等情,足見被告以2500元購買上開電腦主機及螢幕各2 台,應知該電腦主機及螢幕為贓物甚明,足認被告有故買贓 物犯行。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贓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檢察官 羅 松 芳               檢察官 王 育 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 崖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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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