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克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緝字第610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協商程序終結,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6年8月8
日14時40分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