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842號
KSDM,106,審訴,842,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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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克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緝字第610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協商程序終結,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6年8月8
日14時40分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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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