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3年度簡字第495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
度偵續字第82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89年2 月14日起至91年9 月30日止,任職於設 在桃園縣龜山鄉○○○ 路189 號之廣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廣輝公司), 先後擔任研發、測試、設計品保等部門之 資深工程師職務,並因當時業務所需而知悉廣輝公司之多項 營業秘密。甲○○於任職之初即與廣輝公司簽有「保密同意 書」,同意非經廣輝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露、告知、 交付或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 、利用該因任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後於離職時 ,復再簽署「離職、留職停薪備忘錄暨保證切結書」,擔保 不得將任職期間所知悉、取得或瞭解公司控管之一切營業秘 密揭露予任何第三人,為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義 務之人。詎甲○○離職後,竟於其91年10月間所撰寫完成之 「TFT-LCD 模組設計概論」一書中,利用曾任職廣輝公司之 機會,將當時所知悉該公司文件控管中心所列管在案之內部 機密文件資料,使用於前揭書籍內(如附表所示部分)之圖 形及表單內容中,後並委由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印製 發行,而無故將廣輝公司之營業秘密洩露於眾,致生損害於 廣輝公司。
二、案經廣輝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曾任職廣輝公司擔任前職,期間並 曾簽署「保密同意書」、「離職、留職停薪備忘錄暨保證切 結書」等文件,且於離職後出版「TFT-LCD 模組設計概論」 一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洩露工商秘密之犯行,辯稱: 該書中15之10頁之圖15之6 的資料來源係參考日本國特許廳 及日商SHARP 公司等機關行號於上開圖書出版前即分別已公 開刊登於各該官方網站之專利公開說明書、相關規格說明書 等資料所繪製而成;又該書中7 之6 與7 之7 頁之表單及其 他告訴人所指訴之圖式,亦係參考業已公開於網路而為眾所 周知之資料及其他市售液晶模組外形所繪製整理而成,率皆
具有普遍性或標準化之特質,並無涉及秘密,且前開7 之6 與7 之7 頁之表單內容非但與告訴人公司所持有者不同,反 而更為詳細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所著「TFT-LCD 模組設計概論」一書(下稱系爭書籍) 第1 之9 頁之圖1 之10「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背光模組 結構展開圖」,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密文件第 2 頁之圖(見92年度發查字第168 號卷第83頁)相似,此為 QD141X1LH01 模組之爆炸圖(BL UEXPLODED DRAWING),僅 被告所使用之圖式中省略上側DF光學片及雙面膠帶,並無相 關之虛線及將各部構造重新編號,以及將接地片右移,可見 應係利用工作上取得之原始圖式圖檔之圖面輸出,再作些許 修正而得,二者所標示之意涵相同。
㈡系爭書籍第1 之10頁之1 之12圖式「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 之背光模參考外型圖」,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 密文件第1 頁之圖(見同卷第82頁)相似,此為QD141X1LH0 1 背光立體圖面。被告所使用之圖形雖添加陰影而產生立體 感,然圖形之內容與告訴人公司之文件圖形,在所有細節上 均相同。
㈢系爭書籍第1 之12頁之圖1 之15「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面 板成品參考外型圖」,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密 文件之圖(見同卷第102 頁)完全相同,僅作略加修飾及縮 小尺寸。
㈣系爭書籍第2 之6 頁之圖2 之4 「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金 屬前框初步設計範例」,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 密文件之圖(見同卷第104 、10頁)完全相同,此為QD141X 1LH01模組之BEZEL圖面,主要特徵為上緣月倒勾設計。 ㈤系爭書籍第2 之13頁之圖2 之10「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 燈蓋構形說明」,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密文件 第13頁之圖(見同卷第94頁)相同,此為QD141X1LH01 模組 之背光板燈蓋圖(LAMP COVER),兩者差別僅在被告所著書 以長邊為對稱軸向下翻轉180 度), 以及尺寸之標示。 ㈥系爭書籍第2 之14頁之圖2 之13「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 接地金屬片參考外形(外部構形)」,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 DT0000 000A 機密文件第11頁QD141X1LH 01模組之GGOUNDPL A TE(R)圖 (即背光板接地金屬片圖,見同卷第92頁)相 同,均為3D圖面,被告將其書內之該圖式以不同角度呈現。 ㈦系爭書籍第2 之15頁之圖2 之14「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 接地金屬片參考外形(內部構形)」,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 DT0000 000A 機密文件第12頁QD141X1LH01 模組之GGOUNDPL
ATE (L)圖 (即背光板接地金屬片圖,見同卷第93頁)相 同,亦皆為3D圖面,被告將其書內之該圖式以不同角度呈現 。
㈧系爭書籍第2 之26頁之圖2 之25「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基 板外形規劃範例」,與告訴人公司機密文件之圖(見同卷第 111 頁)相較,僅正、反面倒置,內容與規劃位置均相同。 ㈨系爭書籍第2 之27頁之圖2 之26「源極電路基板之外型規劃 範例」,與告訴人公司機密文件之圖(見同卷第113 頁)完 全相同。
㈩系爭書籍第2 之28頁之圖2 之28「閘極電路板、源極電路基 板與FPC 之配合設置範例」,與告訴人公司機密文件之圖( 見同卷第115 頁)相較,二者不論外形、基板上打孔位置及 空間配置均完全相同。
系爭書籍第2 之34頁之圖2 之37「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 燈管組裝方式」中間部份,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 機密文件第10頁之圖(見同卷第91頁)相同,被告雖將該圖 上下倒置並縮小尺寸,然內容仍完全一致。
系爭書籍第2 之34頁之圖2 之37下圖及圖2 之38「筆記型電 腦用液晶模組之燈管部外形」,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 000A機密文件第13頁P01QD141X1LH01之LAMP COVER圖(見同 卷第94頁)相似,差別只在被告所著書內之該圖式有電線接 頭伸出。
系爭書籍第7 之6 、7 之7 頁之表單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ST 00 0000 0B機密文件之表單第2 、3 頁(見同卷第120 、12 1 頁)內容相同,僅是被告將其日文部分翻譯成中文,此份 文件為日商夏普(SHARP)株 式會社交付給告訴人之機密文 件。
系爭書籍第11之2 頁之圖11之2 「TCP 接續後之液晶顯示面 板」,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密文件之圖(見同 卷第129 頁)相較,二者外形與空間配置相似。 系爭書籍第11之3 頁之圖11之3 「基板接續後之液晶顯示面 板」,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密文件之圖(見同 卷第102 頁)相較,二者外形與空間配置相似。 系爭書籍第15之10頁之圖15之6 「直立式托盤之包裝模式」 ,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密文件第4 頁之圖(見 同卷第135 頁)完全相同。
綜上,互核卷附告訴人公司機密文件與被告所著前揭書籍內 之系爭圖式及表單以參,上開書籍第7 之6 、7 之7 頁之表 單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ST0000000B機密文件之表單第2、3頁 內容相同,復將系爭書籍該表單數值與被告所提出下載自網
路上各家公司規格資料上記載之數值比對後,其結果卻不相 符合,可見被告上開表單之資料來源確係告訴人公司內部之 機密文件。又系爭書籍內所用之各類圖式與卷附告訴人公司 之機密文件相較,無論外形或內部空間配置,若非完全相同 ,即是極度近似,反與卷附被告所呈之市售相關零組件照片 與卷附被告所蒐集之相關網路資料皆顯著不同,可知上開書 內之圖式均係被告經由告訴人機密文件內之原始圖式圖檔之 圖面輸出,再直接複製或透過些微修改後所繪製,係抄襲自 告訴人公司之機密文件而來,並非被告臨摹市售相關零組件 及參考網路資料所能繪製而成,其情甚堪認定,被告前開置 辯,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三、次按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 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 罰金;又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 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 列要件者:1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 、因其 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 、所有人已採合 理之保密措施者,刑法第317 條、營業秘密法第2 條分別定 有明文。而本件告訴人公司前開機密文件資料所記載者,主 要係筆記型電腦液晶模組之相關規格及數據資料,係為可用 於生產之製造技術資訊,具有一定之商業經濟價值,亦非一 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告訴人公司對於其經列編為機 密文件者,除該文件本身均有「DO NOT COPY 不准複製」之 字樣外,且凡欲影印該文件者,必須經部門主管核准後向文 管組申請影印,申請文件時須經申請單位主管與建立文件單 位雙重審核,而使用完畢後也必須將該文件影印本交還文管 組等程序,復經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指陳綦詳 (見92年度發 查字第168 號卷第144 、145 頁), 並有告訴人公司文管組 入口門禁翻拍照片3 幀及文件管制中心管理基準書影本1 份 在卷可稽,足見告訴人公司對於該等機密文件已採取相當之 保密措施。再者,被告於任職告訴人公司設計品保等部門之 資深工程師時,負責LCD 模組設計,即曾因職務因素而知悉 或有機會取得前開機密文件,且被告復自承曾於日本受訓時 接觸及告訴人公司之機密資料,並以筆記記錄該相關資料, 亦曾於90年4 月13日向告訴人公司文管組申請借閱該公司編 號第DT0000000A之機密文件,有文件申請單影本1 紙附卷可 憑(見92 年度發查字第168 號卷第140 頁), 由此更可徵被 告於前揭書籍中所製作之圖表,確係抄襲自告訴人公司之機 密文件。
四、再參酌被告出版前揭「TFT-LCD 模組設計概論」一書,係使
用其三歲幼子章秀鑫之名義出版,被告雖辯稱係為將版稅收 入交由章秀鑫收取,然被告大可以自己名義出版後,再將版 稅收入以章秀鑫之名義存入銀行即可,並無以章秀鑫名義出 版之必要,且電腦科技日新月異,甚少有再版之可能,被告 不以自己名義出版書籍,顯係基於規避告訴人公司追查之目 的而為。至被告另舉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1461號刑 事判決為憑,而辯稱其書內所呈現者僅係單純之顯示影像, 又其利用該書內圖面所介紹之TFT-LCD 生產製造流程亦為一 般性資料,均非屬營業秘密云云,然告訴人公司所有之機密 文件,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定「營業秘密」之要件,已 如前述,則被告上開斷章取義而得之論據,不足為憑甚明。 綜上,被告係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義務之人,已 如前述,其於離職後,將告訴人公司機密文件所載之營業工 商秘密資料使用於自行出版之書籍圖表中,使不特定之第三 人可輕易知悉告訴人公司之營業機密,揆諸前開刑法規定, 被告洩露秘密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7 條之洩露業務上工商秘密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對告訴人公司所造成 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並科 刑之教訓後,應知戒慎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 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 用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17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第2 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若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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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頁 碼│圖 表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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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頁 │圖1-10「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背光模│
│ │ │組結構展開圖」 │
├──┼────┼──────────────────┤
│ 2 │1-10頁 │圖1-12「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背光模│
│ │ │參考外型圖(二) │
├──┼────┼──────────────────┤
│ 3 │1-12頁 │圖1-15「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面板成品│
│ │ │參考外型圖(一) │
├──┼────┼──────────────────┤
│ 4 │2-6頁 │圖2-4「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金屬前框 │
│ │ │初步設計範例」 │
├──┼────┼──────────────────┤
│ 5 │2-13頁 │圖2-10「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燈蓋構│
│ │ │形說明」 │
├──┼────┼──────────────────┤
│ 6 │2-14頁 │圖2-13「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接地金│
│ │ │屬片參考外形(外部構形)」 │
├──┼────┼──────────────────┤
│ 7 │2-15頁 │圖2-14「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接地金│
│ │ │屬片參考外形(內部構形)」 │
├──┼────┼──────────────────┤
│ 8 │2-26頁 │圖2-25「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基板外形│
│ │ │規劃範例」 │
├──┼────┼──────────────────┤
│ 9 │2-27頁 │圖2-26「源極電路基板之外型規劃範例」│
├──┼────┼──────────────────┤
│ 10 │2-28頁 │圖2-28「閘極電路板、源極電路基板與FP│
│ │ │C之配合設置範例」 │
├──┼────┼──────────────────┤
│ 11 │2-34頁 │圖2-37「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燈管組│
│ │ │裝方式」中、下圖 │
├──┼────┼──────────────────┤
│ 12 │2-34頁 │圖2-38「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燈管部│
│ │ │外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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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7-6頁 │表單內容 │
├──┼────┼──────────────────┤
│ 14 │7-7頁 │表單內容 │
├──┼────┼──────────────────┤
│ 15 │11-2頁 │圖11-2「TCP接續後之液晶顯示面板」 │
├──┼────┼──────────────────┤
│ 16 │11-3頁 │圖11-3「基板接續後之液晶顯示面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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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5-10頁 │圖15-6「直立式托盤之包裝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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