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4959號
PCDM,93,簡,4959,200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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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3年度簡字第495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
度偵續字第82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89年2 月14日起至91年9 月30日止,任職於設 在桃園縣龜山鄉○○○ 路189 號之廣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廣輝公司), 先後擔任研發、測試、設計品保等部門之 資深工程師職務,並因當時業務所需而知悉廣輝公司之多項 營業秘密。甲○○於任職之初即與廣輝公司簽有「保密同意 書」,同意非經廣輝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露、告知、 交付或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 、利用該因任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後於離職時 ,復再簽署「離職、留職停薪備忘錄暨保證切結書」,擔保 不得將任職期間所知悉、取得或瞭解公司控管之一切營業秘 密揭露予任何第三人,為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義 務之人。詎甲○○離職後,竟於其91年10月間所撰寫完成之 「TFT-LCD 模組設計概論」一書中,利用曾任職廣輝公司之 機會,將當時所知悉該公司文件控管中心所列管在案之內部 機密文件資料,使用於前揭書籍內(如附表所示部分)之圖 形及表單內容中,後並委由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印製 發行,而無故將廣輝公司之營業秘密洩露於眾,致生損害於 廣輝公司。
二、案經廣輝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曾任職廣輝公司擔任前職,期間並 曾簽署「保密同意書」、「離職、留職停薪備忘錄暨保證切 結書」等文件,且於離職後出版「TFT-LCD 模組設計概論」 一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洩露工商秘密之犯行,辯稱: 該書中15之10頁之圖15之6 的資料來源係參考日本國特許廳 及日商SHARP 公司等機關行號於上開圖書出版前即分別已公 開刊登於各該官方網站之專利公開說明書、相關規格說明書 等資料所繪製而成;又該書中7 之6 與7 之7 頁之表單及其 他告訴人所指訴之圖式,亦係參考業已公開於網路而為眾所 周知之資料及其他市售液晶模組外形所繪製整理而成,率皆



具有普遍性或標準化之特質,並無涉及秘密,且前開7 之6 與7 之7 頁之表單內容非但與告訴人公司所持有者不同,反 而更為詳細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所著「TFT-LCD 模組設計概論」一書(下稱系爭書籍) 第1 之9 頁之圖1 之10「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背光模組 結構展開圖」,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密文件第 2 頁之圖(見92年度發查字第168 號卷第83頁)相似,此為 QD141X1LH01 模組之爆炸圖(BL UEXPLODED DRAWING),僅 被告所使用之圖式中省略上側DF光學片及雙面膠帶,並無相 關之虛線及將各部構造重新編號,以及將接地片右移,可見 應係利用工作上取得之原始圖式圖檔之圖面輸出,再作些許 修正而得,二者所標示之意涵相同。
㈡系爭書籍第1 之10頁之1 之12圖式「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 之背光模參考外型圖」,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 密文件第1 頁之圖(見同卷第82頁)相似,此為QD141X1LH0 1 背光立體圖面。被告所使用之圖形雖添加陰影而產生立體 感,然圖形之內容與告訴人公司之文件圖形,在所有細節上 均相同。
㈢系爭書籍第1 之12頁之圖1 之15「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面 板成品參考外型圖」,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密 文件之圖(見同卷第102 頁)完全相同,僅作略加修飾及縮 小尺寸。
㈣系爭書籍第2 之6 頁之圖2 之4 「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金 屬前框初步設計範例」,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 密文件之圖(見同卷第104 、10頁)完全相同,此為QD141X 1LH01模組之BEZEL圖面,主要特徵為上緣月倒勾設計。 ㈤系爭書籍第2 之13頁之圖2 之10「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 燈蓋構形說明」,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密文件 第13頁之圖(見同卷第94頁)相同,此為QD141X1LH01 模組 之背光板燈蓋圖(LAMP COVER),兩者差別僅在被告所著書 以長邊為對稱軸向下翻轉180 度), 以及尺寸之標示。 ㈥系爭書籍第2 之14頁之圖2 之13「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 接地金屬片參考外形(外部構形)」,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 DT0000 000A 機密文件第11頁QD141X1LH 01模組之GGOUNDPL A TE(R)圖 (即背光板接地金屬片圖,見同卷第92頁)相 同,均為3D圖面,被告將其書內之該圖式以不同角度呈現。 ㈦系爭書籍第2 之15頁之圖2 之14「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 接地金屬片參考外形(內部構形)」,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 DT0000 000A 機密文件第12頁QD141X1LH01 模組之GGOUNDPL



ATE (L)圖 (即背光板接地金屬片圖,見同卷第93頁)相 同,亦皆為3D圖面,被告將其書內之該圖式以不同角度呈現 。
㈧系爭書籍第2 之26頁之圖2 之25「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基 板外形規劃範例」,與告訴人公司機密文件之圖(見同卷第 111 頁)相較,僅正、反面倒置,內容與規劃位置均相同。 ㈨系爭書籍第2 之27頁之圖2 之26「源極電路基板之外型規劃 範例」,與告訴人公司機密文件之圖(見同卷第113 頁)完 全相同。
㈩系爭書籍第2 之28頁之圖2 之28「閘極電路板、源極電路基 板與FPC 之配合設置範例」,與告訴人公司機密文件之圖( 見同卷第115 頁)相較,二者不論外形、基板上打孔位置及 空間配置均完全相同。
系爭書籍第2 之34頁之圖2 之37「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 燈管組裝方式」中間部份,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 機密文件第10頁之圖(見同卷第91頁)相同,被告雖將該圖 上下倒置並縮小尺寸,然內容仍完全一致。
系爭書籍第2 之34頁之圖2 之37下圖及圖2 之38「筆記型電 腦用液晶模組之燈管部外形」,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 000A機密文件第13頁P01QD141X1LH01之LAMP COVER圖(見同 卷第94頁)相似,差別只在被告所著書內之該圖式有電線接 頭伸出。
系爭書籍第7 之6 、7 之7 頁之表單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ST 00 0000 0B機密文件之表單第2 、3 頁(見同卷第120 、12 1 頁)內容相同,僅是被告將其日文部分翻譯成中文,此份 文件為日商夏普(SHARP)株 式會社交付給告訴人之機密文 件。
系爭書籍第11之2 頁之圖11之2 「TCP 接續後之液晶顯示面 板」,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密文件之圖(見同 卷第129 頁)相較,二者外形與空間配置相似。 系爭書籍第11之3 頁之圖11之3 「基板接續後之液晶顯示面 板」,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密文件之圖(見同 卷第102 頁)相較,二者外形與空間配置相似。 系爭書籍第15之10頁之圖15之6 「直立式托盤之包裝模式」 ,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DT0000000A機密文件第4 頁之圖(見 同卷第135 頁)完全相同。
綜上,互核卷附告訴人公司機密文件與被告所著前揭書籍內 之系爭圖式及表單以參,上開書籍第7 之6 、7 之7 頁之表 單與告訴人公司編號第ST0000000B機密文件之表單第2、3頁 內容相同,復將系爭書籍該表單數值與被告所提出下載自網



路上各家公司規格資料上記載之數值比對後,其結果卻不相 符合,可見被告上開表單之資料來源確係告訴人公司內部之 機密文件。又系爭書籍內所用之各類圖式與卷附告訴人公司 之機密文件相較,無論外形或內部空間配置,若非完全相同 ,即是極度近似,反與卷附被告所呈之市售相關零組件照片 與卷附被告所蒐集之相關網路資料皆顯著不同,可知上開書 內之圖式均係被告經由告訴人機密文件內之原始圖式圖檔之 圖面輸出,再直接複製或透過些微修改後所繪製,係抄襲自 告訴人公司之機密文件而來,並非被告臨摹市售相關零組件 及參考網路資料所能繪製而成,其情甚堪認定,被告前開置 辯,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三、次按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 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 罰金;又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 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 列要件者:1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 、因其 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 、所有人已採合 理之保密措施者,刑法第317 條、營業秘密法第2 條分別定 有明文。而本件告訴人公司前開機密文件資料所記載者,主 要係筆記型電腦液晶模組之相關規格及數據資料,係為可用 於生產之製造技術資訊,具有一定之商業經濟價值,亦非一 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告訴人公司對於其經列編為機 密文件者,除該文件本身均有「DO NOT COPY 不准複製」之 字樣外,且凡欲影印該文件者,必須經部門主管核准後向文 管組申請影印,申請文件時須經申請單位主管與建立文件單 位雙重審核,而使用完畢後也必須將該文件影印本交還文管 組等程序,復經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指陳綦詳 (見92年度發 查字第168 號卷第144 、145 頁), 並有告訴人公司文管組 入口門禁翻拍照片3 幀及文件管制中心管理基準書影本1 份 在卷可稽,足見告訴人公司對於該等機密文件已採取相當之 保密措施。再者,被告於任職告訴人公司設計品保等部門之 資深工程師時,負責LCD 模組設計,即曾因職務因素而知悉 或有機會取得前開機密文件,且被告復自承曾於日本受訓時 接觸及告訴人公司之機密資料,並以筆記記錄該相關資料, 亦曾於90年4 月13日向告訴人公司文管組申請借閱該公司編 號第DT0000000A之機密文件,有文件申請單影本1 紙附卷可 憑(見92 年度發查字第168 號卷第140 頁), 由此更可徵被 告於前揭書籍中所製作之圖表,確係抄襲自告訴人公司之機 密文件。
四、再參酌被告出版前揭「TFT-LCD 模組設計概論」一書,係使



用其三歲幼子章秀鑫之名義出版,被告雖辯稱係為將版稅收 入交由章秀鑫收取,然被告大可以自己名義出版後,再將版 稅收入以章秀鑫之名義存入銀行即可,並無以章秀鑫名義出 版之必要,且電腦科技日新月異,甚少有再版之可能,被告 不以自己名義出版書籍,顯係基於規避告訴人公司追查之目 的而為。至被告另舉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1461號刑 事判決為憑,而辯稱其書內所呈現者僅係單純之顯示影像, 又其利用該書內圖面所介紹之TFT-LCD 生產製造流程亦為一 般性資料,均非屬營業秘密云云,然告訴人公司所有之機密 文件,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定「營業秘密」之要件,已 如前述,則被告上開斷章取義而得之論據,不足為憑甚明。 綜上,被告係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義務之人,已 如前述,其於離職後,將告訴人公司機密文件所載之營業工 商秘密資料使用於自行出版之書籍圖表中,使不特定之第三 人可輕易知悉告訴人公司之營業機密,揆諸前開刑法規定, 被告洩露秘密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7 條之洩露業務上工商秘密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對告訴人公司所造成 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並科 刑之教訓後,應知戒慎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 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 用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17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第2 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若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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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頁 碼│圖   表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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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頁 │圖1-10「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背光模│
│ │ │組結構展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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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0頁 │圖1-12「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背光模│
│ │ │參考外型圖(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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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12頁 │圖1-15「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面板成品│
│ │ │參考外型圖(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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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6頁 │圖2-4「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金屬前框 │
│ │ │初步設計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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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13頁 │圖2-10「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燈蓋構│
│ │ │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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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14頁 │圖2-13「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接地金│
│ │ │屬片參考外形(外部構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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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15頁 │圖2-14「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接地金│
│ │ │屬片參考外形(內部構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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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26頁 │圖2-25「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基板外形│
│ │ │規劃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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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27頁 │圖2-26「源極電路基板之外型規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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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28頁 │圖2-28「閘極電路板、源極電路基板與FP│
│ │ │C之配合設置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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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34頁 │圖2-37「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燈管組│
│ │ │裝方式」中、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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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34頁 │圖2-38「筆記型電腦用液晶模組之燈管部│
│ │ │外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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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7-6頁 │表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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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7-7頁 │表單內容              │
├──┼────┼──────────────────┤
│ 15 │11-2頁 │圖11-2「TCP接續後之液晶顯示面板」 │
├──┼────┼──────────────────┤
│ 16 │11-3頁 │圖11-3「基板接續後之液晶顯示面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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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5-10頁 │圖15-6「直立式托盤之包裝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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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