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6號
SLDV,105,訴,226,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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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楊韻璇
兼訴訟代理人 江嘉仁
被    告 王藝穎
       張雅筑
       陳盈臻
       黃康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藝穎張雅筑陳盈臻黃康妮應給付原告楊韻璇江嘉仁如附表一之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二所示。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一之應供反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楊韻璇於民國103 年2 月中擬將其於臉書經營之「2014 媽咪寶貝歡樂放火團」團購社團由原本無償提供賣家上架轉 型為收取廣告費用有償制。被告王藝穎張雅筑陳盈臻黃康妮等四人相繼於民國103 年5 月25日至6 月13日間,於 「媽咪寶貝滅火團購GO」、「102 年8 月蛇寶團」臉書社團 塗鴉牆陸續發表涉及人身攻擊侮辱性的文字與虛構之毀謗性 言論,並引發不特定多數社員對原告楊韻璇江嘉仁之負面 評論與人格貶損(相關涉案人Facebook身分資料已彙整,詳 見附表甲),其長達500 多則之留言已截圖並將其涉及妨害 名譽之言論整理成附表(詳見附表乙、附表丙)。被告等四 人以前述附表之言詞辱罵並毀謗原告二人,足以貶抑原告人 格及社會評價;除此之外,被告侵權行為引發後續不特定社 員留言發表對原告二人之負面評論,亦同時傷害原告之人格 尊嚴,造成原告精神上巨大之痛苦,應屬侵害原告名譽人格 權。另就被告陳盈臻及訴外人Olga Chen 分別張貼於臉書社 團名為「102 年8 月蛇寶團」、「9 月蛇寶來報到! 」關於 原告楊韻璇臉書社團之私訊對話(對話人臉書ID分別為楊芸 舞、王薏仁、劉華華、Weimin Wu 四人),以及(小袋鼠第 一團的抽成證據----對話人臉書ID分別為楊芸舞、王薏仁、 Joanne Yu 等三人),被告陳盈臻未經私訊對話當事人等之 同意即公開於各臉書社團,並未詳加查證即斷章取義惡意發 表評論,意圖捏造原告二人欺騙多數團員,賺取高額暴利,



無良黑心的社會負面印象,已然對原告之隱私與名譽人格權 造成嚴重侵害,故一併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有關規定請求損害 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聲明:
㈠、被告王藝穎張雅筑陳盈臻黃康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 幣(下同)20萬元,並自本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王藝穎張雅筑陳盈臻黃康妮應共同於「媽咪寶貝 滅火團購GO」、「102 年8 月蛇寶團」、「9 月蛇寶來報到 ! 」等臉書社團,以及四人個人臉書塗鴉牆公開發表對原告 二人回復名譽道歉文1 個月(需置頂文)。
貳、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王藝穎辯稱:賣價部分應該是可以公開討論的,但是伊 等無法在社團裡面說,伊也被踢出社團,在留言串中有很多 人都是因為無法在社團裡面討論或被踢出社團而來這邊討論 ,伊等所用的言語並無污辱或過激的言詞;伊說「捧懶趴」 ,是台語的拍馬屁之意,伊不認為這是粗俗的語詞,且懶趴 也是正常的人類生殖器;原告所指的言論大部分是發表在「 媽咪寶貝滅火團GO」,該社團不是公開的社團,原告二人並 不在社團中,不知他們是如何取得伊等的對話;伊所提出的 一些對話資料,可以證明所發表的言論是有依據的等語。二、被告張雅筑辯稱:在討論串中伊等都有一直去討論對方價格 比較高,其他社員就會有警覺心,他們買東西時就會自己去 外面比價;伊等目的是想要讓大家買到便宜的商品;其實在 這件事情前伊就有在逛原告的社團,就有發現有些商品比拍 賣貴,伊有傳連結給原告,伊會做這個事情是因為當時覺得 她的社團是想要幫大家謀福利,才想要提醒原告商品有比較 貴,沒想到當時已有這樣的抽成的潛規則;伊提出的一些對 話資料,可以證明所發表的言論是有依據的等語。三、被告陳盈臻辯稱:當初吸引伊這群買家與賣家的宗旨就是會 替大家把關價格,原告要抽成價格不再幫大家把關當然可以 ,但是否應事先告知大家這件事情,而不是違反當初的宗旨 ;關於原告所指的私訊對話,是因為那時候伊跟王藝穎都是 「102 年8 月蛇寶團」的媽媽,王藝穎有跟伊討論一些事情 ,伊是該社團的管理員,覺得有義務讓社團成員知道這些事 ,是王藝穎將上開私訊對話予以截圖,在與伊的對話中貼上 該截圖,伊再將該截圖貼到「102 年8 月蛇寶團」,因為這 個社團本來就是分享社會上很多的事情,要提醒成員有哪些 好康的、有哪些要多注意考慮的,且伊有加上馬賽克等語。四、被告黃康妮辯稱:當初一開始是因為伊被莫名其妙踢出社團



,伊只是在滅火團提出疑問,看是否也有其他人也遭遇到一 樣狀況,再加上留言串中的人太多,不管是誰都無法去操控 留言串如何發展,在留言串中會回應的很多都是有類似被踢 出或與原告有所互動產生的不愉快、情緒等經驗想法等,只 是上去互相提醒或告知對方,沒有任何一個人是想要利用踩 著原告或侮辱原告尋求利益等語。
五、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參、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等原係原告楊韻璇在臉書所設立之「2014媽咪寶貝歡樂 放火團」(下稱放火團)臉書社團團員。
二、被告等分別以電腦聯結網際網路,而以如附表甲所示之其等 之臉書帳號名稱(即王藝穎為「王薏仁」、張雅筑為「張雅 筑」、陳盈臻為「凝臻」、黃康妮為「黃小康」)登入臉書 。㈠於103 年5 月25日至6 月13日間,在「媽咪寶貝滅火團 GO」臉書社團,被告黃康妮王藝穎張雅筑陳盈臻分別 發表如附表乙所示之言論;㈡於103 年5 月25日至27日間, 被告陳盈臻將原告楊韻璇在其社團之私訊對話二則(對話人 臉書帳號名稱分別為楊芸舞、王薏仁、劉華華、Weimin Wu 四人;及「小袋鼠第一團的抽成證據」,對話人臉書帳號名 稱分別為楊芸舞、王薏仁、Joanne Yu 三人;下稱系爭私訊 對話)張貼在「102 年8 月蛇寶團」臉書社團,被告陳盈臻張雅筑王藝穎則分別發表如附表丙所示之言論。肆、兩造之爭點:
一、被告等是否因在「媽咪寶貝滅火團GO」、「102 年8 月蛇寶 團」臉書社團,發表如附表乙、丙所示之言論,而誹謗或侮 辱原告二人,致侵害原告楊韻璇及其夫江嘉仁之名譽權?二、被告陳盈臻是否因將系爭私訊對話張貼在「102 年8 月蛇寶 團」臉書社團,致侵害原告楊韻璇之隱私權?
三、本件原告聲明之請求得否准許?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 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



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 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 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 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 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 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 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 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 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 為人之刑事責任部分,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 31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 ,及釋字第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 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部分,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 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 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且關於刑法阻卻違法規定 亦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 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 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個人名譽與言 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行為人之言論雖 損及他人名譽,然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 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 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 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再按事實陳述本身涉 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 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 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 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85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關於被告等在「媽咪寶貝滅火團GO」、「102 年8 月蛇寶團 」臉書社團,發表如附表乙、丙所示之言論方面:㈠、查⑴如附表乙所示發表在「媽咪寶貝滅火團GO」臉書社團之 言論,係被告黃康妮先於106 年5 月25日18時50分張貼:「 剛剛發現一件很小心眼的事. . . . 我好像被發火團趕走了 呢. . . 嘖嘖. . . 是因為我找到的東西沒在他們那裡團嗎



?明明就是他們壟斷並圖利佣金團媽. . . 哼哼~」留言後 ,繼而其後有數百則留言;其中並有訴外人之留言者轉貼與 原告楊韻璇對話時,原告楊韻璇表示「滅火團開團媽咪,一 律請出放火團」等語之留言,足知留言討論串係針對原告楊 韻璇所設立之放火團;而被告黃康妮王藝穎張雅筑、陳 盈臻於103 年5 月25日至6 月13日間,陸續發表如附表乙所 示之言論;⑵如附表丙所示發表在「102 年8 月蛇寶團」臉 書社團之言論,係由被告陳盈臻先於103 年5 月25日15時53 分、16時43分張貼系爭私訊對話,而被告陳盈臻張雅筑王藝穎於103 年5 月25日至5 月27日間,陸續發表如附表丙 所示之言論等情,有「媽咪寶貝滅火團GO」、「102 年8 月 蛇寶團」臉書社團之頁面資料(見本院訴字卷㈠第30至38、 39至42頁)附卷可稽。
㈡、本件原告指訴被告黃康妮王藝穎張雅筑陳盈臻四人於 103 年5 月25日至6 月13日間所發表如附表乙所示之言論, 及被告陳盈臻張雅筑王藝穎於103 年5 月25日至5 月27 日間所發表如附表丙所示之言論,均包含有夾論夾敘、及稱 呼原告二人之言詞。其中,涉及事實陳述部分,包括指摘原 告楊韻璇向賣家收取高額佣金、被收取佣金的賣家非如原告 楊韻璇所稱係主動讓利、團員與原告楊韻璇意見不合被趕出 社團,及原告江嘉仁支持原告楊韻璇收取佣金並曾出面處理 糾紛等節;又涉及評論及對原告二人之稱呼部分,包括:「 天女、妖女、鬼女、共產黨吸血鬼、黑心、下三濫、天公 、假律師」等語。
1、就被告等涉及事實陳述之部分:
⑴、查原告等自承原告楊韻璇所設立之放火團原為無償提供賣家 上架,嗣於103 年2 月中起由原告江嘉仁為原告楊韻璇規劃 轉型為有償制乙情,復依下述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等就前揭 指摘之事項均有所本而非憑空杜撰:
①、放火團賣家訴外人吳維敏(帳號名稱「Weimin Wu 」)與原 告楊韻璇(帳號名稱「楊芸舞」)、江嘉仁(帳號名稱「江 嘉仁」)間於103 年4 月26日至5 月2 日之臉書對話訊息紀 錄:「Weimin Wu 」於103 年4 月26日凌晨1 時0 分傳送: 「今天,有之前羊團的人來問我妳抽成的事,說,聽妳說, 我主動說要分妳30% 利潤,所以妳讓我當管理員。我覺得以 上的說法太誇張!妳要怎麼去跟別人說抽成的事,是妳的事 ,但拜託不用講到我頭上來!當初,我說審核很嚴格,所以 後面我不會繼續賣東西,妳主動說想電話聊,告訴我很多人 反應管理員很嚴格,甚至是刁難的程度,所以妳希望重新整 頓!然後,妳一再告訴我,妳老公叫妳不要弄了,又不是有



錢拿,不要做白工!妳說,妳也真的有想說不要弄了,因為 妳創立了一個平台給大家,妳又沒有賺錢,但整天要被賣物 媽咪煩,人家露天和奇摩都有收成交費,如果妳有收錢,對 老公也比較有交待。當時,妳告訴我,妳覺得我的東西真的 價錢也很OK,如果我有貨源的都給我賣,升我當管理員,可 以直接PO商品,不用受其他管理員審核,於是我們談了合作 ,同意利潤可以分一些給你,讓妳對老公有交待。『利潤的 分配,我說看每樣東西的利潤不同,所以開團的時候再看, 但妳回,降子太麻煩,就直接分利潤的30% 』,我當時覺得 ,既然你都敢開口了,而且我有貨的都會優先給我賣,於是 ,我同意了妳說30% 』。但為何現在外面卻流傳我主動分妳 30% 利潤,所以讓我當管理員????. . . 而且,現在妳 直接拿掉我們管理員的權限,甚至跟很多賣物媽咪談了合作 ,因此,我認為利潤的部分,應該就不是照之前談的30% 來 分了. . . 我沒有用私人對話,用這個之前的管理區聊天室 ,是因為我認為大家是之前的管理員,應該有權利知道這些 事情. . . 」訊息予原告楊韻璇。原告楊韻璇於103 年4 月 26日8 時23分回覆表示:「首先第一點,今天有以前羊團的 人來問我妳抽成的事!說,聽妳說我主動說要分妳30% 利潤 ,我沒有講過這樣的事情,並沒有說過這樣的話。第二點, 我老公說,要請你把之前開團說好的部分先結清,目前只收 到100 ,很多事情拖太久,會忘了,小袋鼠是七月到,但你 說不會給他們退款,所以那部分可以一起算」。「Weimin W u 」於103 年4 月26日10時18分至10時21分陸續表示:「小 袋鼠一樣,會等貨到了再算錢,妳不用擔心我會跑掉,我不 是那種人。另外呀,我覺得既然社團是妳要管理!妳真的不 用開口閉口都是我老公說~」、「我希望妳現在不要所有的 一切,都是以錢為前提」、「就像很多人,或許妳不信任, 所以沒有談抽成一樣可以開團,我們這些妳曾經信任的人, 變成一定要有錢才能使鬼推磨」、「一定要全部都收錢,是 嗎?如果我們答應的事要做到,你答應的事也該做到呀」。 原告楊韻璇於103 年4 月26日10時22分表示:「讓你大量開 團的部分,我都有做到,只要你有想開的團,我都大力支持 你,但社團的變革措施,是因為社團成長而做的調整,那部 分沒辦法一成不變,若我的改革措施是失敗的,那社團人數 就不會繼續成長,買氣就不會旺,但今天實際的成果證明, 社團經營部分」。「Weimin Wu 」於103 年4 月26日10時23 分表示:「社團的人一直成長,『是因為買者並不知妳用降 子的方式收費!』。如果妳公告,告訴所有人,我相信會有 所改變」。「Weimin Wu 」再於103 年4 月26日10時29分表



示:「然後,後面利潤的比例,因為當時你說我可以自由上 架,想刊什麼都可以刊,所以你說30% 。可是現在妳要改變 模式,所有,利潤的部分可以降一些吧。因為,我就不可能 開到這麼多團,而且為了價格有優勢,讓妳同意可以開團, 利潤的部分,就不可能像之前這麼高」。原告楊韻璇於103 年4 月26日10時30分表示:「之後開團的部分就之後再談, 你等把現在有到貨的部分出完再說吧」。「Weimin Wu 」於 103 年4 月26日10時44分表示:「樂媽,我還是要告訴妳, 我相信妳不是這種人,但妳現在講話的態度和內容,真的已 經完全變了一個人。我們曾經幫過妳的人,對妳來說真的就 跟陌生人一樣,就算妳社團要轉型,對大家也不該是這種態 度和方式,妳是有機會要為人師表的人,大家都是為了生活 才在打拼,你也是為了生活,大家立場都一樣,為了自己為 了孩子,為了妳的事業能永久經營,無論說話或待人處事, 真的要圓融一點,要付你的錢,妳放心,妳等下算好,扣掉 沒付錢給我的,我就先匯給妳」。原告楊韻璇於103 年4 月 26日11時12分表示:「這個部分請你算,畢竟你那邊才有填 單詳細資料」。原告楊韻璇再於103 年4 月27日21時01分表 示:「社團的團務目前交由我老公做主,所以有關之後上架 的部分,也請跟他直接討論,避免我再間接轉述」。嗣於10 3 年5 月1 日10時59分,原告江嘉仁表示:「您好,針對我 老婆所經營管理的媽咪社團所遇到的相關問題,我打算建立 一套可以確保所有買物媽咪與賣物媽咪權益的相關規則與制 度,所以可能煩請您在5/10前結算與我老婆之前所有的款項 ,以利後面社團的開展~謝謝」。「Weimin Wu 」於103 年 5 月1 日18時16分表示:「. . . 拍賣抽3%,有提供完整的 平台服務,金流服務,售後有問題的安全服務,但FB只是個 社團,所有開團後的雜事,一切都是由開團的人全部自己處 理,在你們決定轉型以利益為主的同時,也應該為開團的人 留一點路走,不是一直要錢要錢要錢。社團是樂媽創的,收 上架費合理,但,請不要是收到誇張的程度!收一個固定的 刊登費OK,但開團的人有本事找到什麼商品,多少人被吸引 購買,這部分應該讓辛苦開團的人有相對的收穫. . . 」。 原告楊韻璇於103 年5 月2 日0 時18分表示: 「. . . 你沒 看過我對社團的經營與付出,憑什麼自己解讀批評我很輕鬆 。我幾乎花盡我所有時間與心力在處理社團大大小小的團務 ,其中背後的努力,你有看到嗎,我讓你當管理員,社團背 後的團務,我和華華扛下來,讓你可以專心處理賣東西的部 分,這部分是對你很大的支持」。原告江嘉仁於103 年5 月 2 日2 時09分表示:「現在我小孩花$請保母,就是讓她全



心經營社團,但有付出有報酬,合乎情理。」。「Weimin Wu」於103 年5 月2 日2 時11分表示:「這個我清楚。但我 要說的是,因為,當時並不是所有的賣家都已經開始付費」 。原告江嘉仁於103 年5 月2 日2 時11分表示:「講功利, 那是作功德嗎?」。原告楊韻璇於103 年5 月2 日2 時12分 表示:「其實那時候九成多了」。原告江嘉仁於103 年5 月 2 日2 時12分表示:「那是我逼他要賺$」。「Weimin Wu 」於103 年5 月2 日2 時13分表示:「但妳並沒有說,妳只 直接回我,那請妳去妳社團賣」等語(見本院訴字卷㈠第73 至82、223 至232 頁,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 他字第3939號卷〈下稱刑事他字卷〉㈠第35至75頁)。以上 可知,原告楊韻璇有與放火團之賣家因抽成談不攏而鬧翻、 向賣家收取30% 利潤之佣金而尚未對外公布,及原告江嘉仁 為原告楊韻璇規劃收取佣金及曾出面處理糾紛等情。②、被告王藝穎與原告楊韻璇(帳號名稱「楊芸舞」)、江嘉仁 (帳號名稱「江嘉仁」)間於103 年5 月9 日至5 月12日之 臉書訊息對話紀錄:被告王藝穎於103 年5 月9 日18時01分 傳送:「上次妳還說要給我開餐椅的相簿,所以就是利潤有 分好就是了。」予原告楊韻璇。原告楊韻璇於103 年5 月10 日0 時10分回覆表示:「我上次是說給你重新開相簿,賣象 印和膳魔師。我老公對你很不滿,我老公因此跟我吵架,他 說看我整天因為你的事情而煩惱,他覺得不需要這樣,不來 往就好,我老公他要求我跟你斷絕朋友關係」。被告王藝穎 於103 年5 月10日0 時24分表示:「我跟他無冤無仇為什麼 要對我不滿,且妳是煩惱我什麼事,哪有事讓你煩惱」。原 告楊韻璇於103 年5 月10日0 時42分表示:「我老公命令我 要請你出社團,所以剛已經請你出團了。」。被告王藝穎於 103 年5 月10日1 時25分表示:「我聽妳在放屁啦,妳想踢 我就講,不用每次都拿妳老公當壞人,我是犯了哪個團規妳 說踢就踢」。原告楊韻璇於103 年5 月10日8 時56分表示: 「確實是我老公說的,昨天跟他因為你吵架,我老公說我根 本完全不需要再跟你有任何對話,所以請你把熊寄給我,我 們從此不會再以任何交集. . . 」。原告江嘉仁於103 年5 月10日9 時40分表示:「是我強烈建議刪除. . . 沒事請勿 再打擾,感謝。另外若在背後造謠或言語汙辱謾罵,涉及妨 害名譽,將一切依法訴究。以上一切都是楊老公的決定,請 別說人家放屁」。原告楊韻璇於103 年5 月11日4 時48分、 17時17分表示:「. . . 而且現在就算妳要用寄的給我,我 也不放心,因為熊要是弄壞,妳可以說是運送過程弄壞,到 時候壞掉我要找誰負責. . . 」、「跟你約明天中午12點,



在台北車站,當面面交,把東西處理清楚,你應該不會不敢 出來見面吧」。被告王藝穎於103 年5 月11日17時55分表示 :「有什麼好不敢。」。嗣被告王藝穎於103 年5 月12日上 午11時27分表示:「改1 點可不可以. . . 小孩還在睡我走 不開」。嗣原告楊韻璇於同日稍後表示:「那麻煩妳付運費 寄全家給我吧」等語(見刑事他字卷㈠第126 至137 頁)。 以上可知,原告楊韻璇有與原放火團之團員亦為管理員之被 告王藝穎間,就被告王藝穎遭趕出社團及歸還玩具熊等問題 有糾紛,且原告江嘉仁曾出面處理糾紛等情。
③、依原告楊韻璇於103 年5 月14日在放火團發表名為「最近經 營社團的狀況與心得」乙文,於文中表示:「跟所有放火媽 咪報告,最近的生活可以說是忙忙忙,幾乎除了睡覺時間之 外,一整天都掛在網路上處理放火團務,沒親眼看見我實際 生活的人,可能也無法想像,經營一個社團,有耶麼誇張. . . 」、「我老公兩個月前看到我忙社團忙成這樣,也因此 跟我發生很大的爭吵,後來跟他討論很久,他強烈建議希望 我把社團作轉型的動作,目前,可以算是轉型有成,也不影 響買物媽咪的相關權益。放火的招牌宗旨:比外面大部分社 團物品賣價相對性便宜這點,我都還是有努力作到,但要比 價錢低,永遠都有更低的,我們這邊只能做到盡量相對於所 有社團的價格來比價. . . 」、「請新進媽咪把放火團規閱 讀清楚,免的誤犯團規被請出社團後,還來跟我爭執,造成 我必須花更多時間來處理犯規情況. . 」等語(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155 號〈下稱刑事易字卷〉81至85 頁)。以上可知,原告楊韻璇該文強調經營社團之辛苦,及 會盡可能找尋較便宜之商品上架供買家選購,及如團員犯團 規會被請出社團等,惟其雖有表示社團要作轉型,但未提及 向賣家收取佣金之事。
④、原告江嘉仁於103 年5 月24日7 時40分在放火團發表名為「 楊芸舞丈夫致歡樂放火團媽媽們的公開信」乙文,於文中表 示:「首先感謝媽咪們一直以來對放火團的支持與鼓勵,使 得放火團的人氣與買氣愈燒愈旺,持續成長茁壯。但近來得 知有些蜚語流言在其他媽咪社團被討論,使得我太太感到難 過與苦悶,所以我想在此作出以下說明:. . . 以下就是我 後來給她的建議:. . . 」、「管理社團,本來就不可能滿 足所有人,如果替甲方說話,勢必會讓乙方不滿,團務應該 化繁為簡,這是我老婆辛苦創建的社團,本應享有主控權, 好的意見可以採納吸收,但也不可一味被牽著走. . . 」、 「取消小幫手管理員制度,未來社團管理員只能讓楊芸舞我 老婆自己一個人扛起責任,因為審核賣家標準是相當主觀的



. . . 」、「制定簽約制度模式:為了確保買物媽咪的權益 ,將以廣告契約方式要求在放火團的媽咪簽署保證商品並非 仿冒來源,自2014/6/1賣家媽咪上架都必須簽約後才能上架 ,這是為了保護放火買家和賣家雙方的權益。」、「有部分 賣家積極主動為了爭取商品優先上架的權利,主張在商品價 格與品質經過與其他平台比價後,經團主審核的確屬相對合 理低價且有品質的產品准予上架後,『願意作出讓利動作』 ,並自行吸收降低利潤空間當作廣告費,用以回饋給團主, 作為平日管理社團,所付出的心力與電話費的成本補貼的方 案,老公認為實屬合理,可將其納入將來合作契約規範,並 不定期舉辦小禮物抽獎活動,以回饋社員。」、「. . . 以 上針對放火團轉型的決策都是我主導的. . . 」等語(見本 院訴字卷㈠第51至56頁)。以上可知,原告江嘉仁於該文始 公開說明將放火團轉型為有償制,且特別強調有賣家主動讓 利予原告楊韻璇之情形,及社團主控權在原告楊韻璇等情。⑵、綜合上述,被告黃康妮王藝穎張雅筑陳盈臻四人就如 附表乙所示之言論,及被告陳盈臻張雅筑王藝穎三人就 如附表丙所示之言論,其中涉及事實陳述之部分,其事實梗 概均有所本,堪認被告等於發表言論時均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難認構成誹謗之情事。
2、就被告等涉及評論、及對原告二人之稱呼部分:⑴、查前述被告等所指摘之原告楊韻璇向賣家收取高額佣金、被 收取佣金的賣家並非如原告楊韻璇所稱係主動讓利、團員與 原告楊韻璇意見不合被趕出社團,及原告江嘉仁支持原告楊 韻璇收取佣金並曾出面處理糾紛等節,涉及利用該網購社團 購物之買家權益及社團之管理模式,尤以一旦轉型為向賣家 收取佣金制度,賣家之成本勢必變高,以賣價反應成本之市 場經濟而言,買家有極大可能將該部分金額注入賣價而轉價 於購買者,堪認均係與公益相關之事項,而得為適當合理之 評論。
⑵、又按所謂適當合理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 觀之評論意見,至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並非一 概而論,而應斟酌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該語 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有合理連結為斷,且不應超過 社會一般大眾可接受之程度;再個人之評論意見,雖隨各人 之價值觀而有不同看法,然仍應遵循法律及就事論事之原則 ,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可為正面評價, 亦可為負面評價,依各人的自由意志選擇,做道德上的非難 或讚揚,但並非隨意依個人喜好,任意混入個人感情,表示 純主觀的厭惡喜好,若係以不堪、不雅之詞語而為情緒性之



謾罵,則得認為其已喪失評論之適當性,是以在社會日常生 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 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侵害言論。⑶、本件被告等就前揭事項所為之評論,或稱呼原告二人時所使 用之言詞中,①被告陳盈臻王藝穎黃康妮均提及「天女 」,②被告王藝穎另提及「天公」(針對原告江嘉仁)、「 共產黨」,③被告陳盈臻另提及「吸血鬼」、「黑心」等語 。而關於「天女」、「天公」部分:查102 年間曾在台播出 之電視劇「蘭陵王」中之女主角姓名為「楊雪舞」,在劇中 有「天女」之稱號,且其角色之成長背景為自小隱居在如桃 花源般的白山村之女子乙情,有被告等提出之維基百科列印 資料(見刑事易字卷第98至100 頁)可參,而觀諸原告楊韻 璇使用之臉書帳號名稱「楊芸舞」,與劇中女主角姓名「楊 雪舞」在字詞選用上僅有一字之差,外觀極其接近,堪認被 告等初係因原告楊韻璇使用與戲劇女主角類似之名稱作為 帳號名稱,始稱呼原告楊韻璇為「天女」,而原告江嘉仁則 因係原告楊韻璇之夫,故將天女之老公簡稱為「天公」,嗣 於留言中多次使用;且該等言詞依一般智識之人所理解之意 涵,「天女」指天真而不知天高地厚之女子,「天公」則多 為民間信仰中之參拜對象,難認係貶損名譽之言詞。又關於 「共產黨」、「吸血鬼」、「黑心」部分:查該等言詞依一 般智識之人所理解之意涵,雖有愛鬥爭計較、勢利、取財無 道等負面意涵,然與被告等所評論之事項包括原告向賣家收 取佣金、非如原告稱係賣家主動讓利等均有合理連結,尚屬 就事論事而為之評論,且未至不雅、不堪之程度;準此,被 告等上開言論,均未羞辱人格,亦未逾越適當合理之評論範 疇。
⑷、本件被告等就前揭事項所為之評論,或稱呼原告二人時所使 用之言詞中,①被告陳盈臻曾提及「假律師」(針對原告江 嘉仁)、「下三濫」等語(即如附表丙中,被告陳盈臻部分 之編號2 所示,發表時間係106 年5 月25日16時43分;如附 表乙中,被告陳盈臻部分之編號4 所示,發表時間係106 年 5 月31日2 時51分),②被告張雅筑曾提及「妖女」、「假 律師」、「妖公」(後兩詞係針對原告江嘉仁)等語(即如 附表乙中,被告張雅筑部分之編號4 、6 所示,發表時間係 106 年6 月3 日1 時25分、106 年6 月3 日1 時43分),③ 被告黃康妮所提及「鬼女」等語(即如附表乙中,被告黃康 妮部分之編號11所示,發表時間係103 年6 月5 日9 時43分 ),④被告王藝穎曾提及「捧懶趴」、「妖女」等語(即如 附表乙中,被告王藝穎部分之編號10、13所示,發表時間係



103 年6 月7 日4 時45分、103 年6 月12日)。而關於「妖 女」、「妖公」、「鬼女」部分:與被告等所評論之事項均 無任何連結,且該等言詞依一般智識之人所理解之意涵,係 將人妖魔化,而為侮辱、貶損名譽之言詞;又關於「下三濫 」、「捧懶趴」(即「. . . 最喜歡人家給你捧懶趴,順著 你的毛摸妳就爽了」)部分,雖與被告等所評論之事項尚非 全然無涉,包括指責使用原告楊韻璇卑鄙手段及喜歡他人迎 合巴結等,惟該等言詞均極粗鄙低俗,甚至指涉生殖器官, 已達不雅、不堪之程度,超過社會一般大眾可接受之程度, 而為貶損名譽之言詞;再關於「假律師」部分,如前述原告 江嘉仁為原告楊韻璇出面處理與團員糾紛時雖提及將採取法 律手段,且原告江嘉仁為法律系畢業但尚未考取律師執照, 亦為其所自承,惟卷附資料均未見原告江嘉仁曾以律師身分 自居,且向他人表示將採取法律手段者本未必須具律師身分 ,被告逕指稱原告江嘉仁為假律師,與被告等所評論事項之 合理連結性不足,且該等言詞依一般智識之人所理解之意涵 ,帶有招搖撞騙之意,亦為貶損名譽之言詞;準此,被告陳 盈臻如附表乙、丙所示對原告楊韻璇江嘉仁分別為「下三 濫」、「假律師」,被告張雅筑如附表乙所示對原告楊韻璇江嘉仁分別為「妖女」、「假律師」及「妖公」,被告王 藝穎如附表乙所示對原告楊韻璇為「妖女」、「捧懶趴」, 被告黃康妮如附表乙所示對原告楊韻璇為「鬼女」等言詞, 或屬羞辱人格之措詞,或逾越適當合理之評論範疇,而有侮 辱或誹謗原告二人之情事,侵害原告二人之名譽權。三、關於被告陳盈臻將系爭私訊對話張貼在「102 年8 月蛇寶團 」臉書社團方面:
㈠、查如附表丙所示發表在「102 年8 月蛇寶團」臉書社團之言 論,係由被告陳盈臻先於103 年5 月25日15時53分、16時43 分張貼原告楊韻璇在其社團之系爭私訊對話二則;又系爭私 訊第一則之對話人帳號名稱為「楊芸舞」(即原告楊韻璇) 、「王薏仁」(即被告王藝穎)、「劉華華」、「Weimin Wu」四人(即吳維敏),其內容即包括前揭訴外人吳維敏與 原告楊韻璇間於103 年4 月26日關於因抽成談不攏而鬧翻、 原告向賣家收取30 %利潤之佣金而尚未對外公布之臉書對話 訊息紀錄(見本院訴字卷㈠第30至31頁),再系爭私訊第二 則之對話人帳號名稱為「楊芸舞」(即原告楊韻璇)、「王 薏仁」(即被告王藝穎)、「Joanne Yu 」三人,其內容包 括原告楊韻璇表示:「合作模式,我這是一個平台,希望比 照奇摩,賣價3%。目前已經有好幾位媽咪合作,日韓有兩個 ,美國還可以再增加一個,所以這也是我想找你談的部分。



」等語(見本院訴字卷㈠第31頁)。
㈡、本件被告陳盈臻自承因為伊跟被告王藝穎都是「102 年8 月 蛇寶團」的媽媽,王藝穎有跟伊討論一些事情,伊是「102 年8 月蛇寶團」的管理員,覺得有義務讓社團成員知道這些 事情,是王藝穎將上開私訊對話予以截圖,在與伊的對話中 貼上該截圖,伊再將該截圖貼到「102 年8 月蛇寶團」,且 伊有加上馬賽克等語。考諸系爭私訊對話中有原告楊韻璇之 大頭貼(按係其女相片)、帳號名稱,對話內容並有「放火 團」、「抽成」等字樣,而被告陳盈臻雖有將第一則私訊對 話中之對話人之大頭貼霧化,惟仍可辨識部分影像及帳號名 稱為「楊芸舞」,而第二則私訊對話則未將對話人之大頭貼 加以掩蔽,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原告之身分,本件被告陳盈 臻既非私訊對話之當事人,亦非公務機關,固然原告楊韻璇 向賣家收取佣金之事與公益相關,而得為適當合理之評論, 但不代表即得將原告楊韻璇與他人間之私訊對話內容任為張 貼供多數人閱覽,被告陳盈臻所為已侵害原告楊韻璇之隱私 權。
四、關於本件原告聲明之請求得否准許方面: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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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