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傑凡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郎
被 告 台灣褲子大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路七五號,業經原告於起訴狀載明,並 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羅培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沈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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