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即原告 宏聖砂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心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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