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04號
SLDV,94,除,104,2005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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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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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3年度催字第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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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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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士│40,000元 │AA0000000 │92年7月4日 │
│ │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林分行 │ │ │ │
│ │分公司石寶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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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