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96號
SLDV,105,訴,1596,20170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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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天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宏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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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