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天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宏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