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杰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地係位於台北市大安區,有該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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