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79號
SLDV,93,訴,379,2005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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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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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