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291號
SLDV,93,訴,1291,200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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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被   告 鄭順興(已歿)
          原住台北縣石碇鄉○○村○○鄰○○路○
            段2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無當事人能力非屬可以 補正之情形,自無前揭條文但書應先命補正規定之適用。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3年11月11日起訴請求被告鄭順興損 害賠償,此有起訴狀收文戳章可憑。然被告鄭順興早於本案 繫屬前之91年6 月28日死亡,此有
第102 頁),其已喪失權利能力,而不具訴訟法上當事人能 力,原告以之為被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且無從命其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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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