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1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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