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標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7年度,29號
SLDV,87,重訴,29,200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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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蔡明洋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律師
被   告 陳賢章 
      陳賢顯 
      陳賢文 
      陳賢煇 
      童彩蓮 
      范芠誠 
右五
訴訟代理人 范小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賢章及證人郭炎琳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自字第102 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 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 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5773 號刑事判決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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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