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93號
SLDV,105,訴,1593,2017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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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 通通製作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韻羽
被 上訴人 周鵲麗
      陳良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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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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