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 通通製作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韻羽
被 上訴人 周鵲麗
陳良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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