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 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被告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5,000 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3年7 月6 日繳納現金後,將 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學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