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15號
SLDM,93,易,15,2005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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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美玲 律師
        吳春美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1年度
偵字第9803號、92年度偵字第4622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士簡字第1470號),移由本院普通庭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設址桃園縣蘆竹鄉○○街9 巷 7 號「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達發公司)負責 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緣弘達發公司89年度財務盈餘新臺幣 (下同)159 萬3666元,經彌補虧損、提列法定公積後,可 資分配予股東之盈餘為100 萬8817元,被告明知依公司法規 定,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 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且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 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 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故意,未依公司法規定程序召開股東會或告知股東己○○、 庚○○決議盈餘分配事宜,即向不知情之大亞會計事務所人 員癸○○稱已徵得告訴人己○○、庚○○等全部股東九人同 意盈餘分配,由該會計事務所人員先在桃園市○○路○段37 號5 樓大亞會計事務所內製作「弘達發公司89年度盈餘分配 明細表」(下稱盈餘分配明細表),載明股東己○○、庚○ ○股利淨額各為10萬0882元、4 萬3235元,並製作內容為「 時間:90年6 月30日,場所:本公司,出席股東9 人代表已 發行股數計3500股(已發行股份總數計3500股),討論事項 :‧‧‧分派現金股息100 萬8817元‧‧‧擬定於90年12月 1 日為除息基準日(亦即分配日)並發放現金股利。決議: 通過,主席:丙○○、紀錄:乙○○」等不實事項之弘達發 公司股東常會決議錄,經被告審核後,另指示不知情之股東 乙○○在該股東常會決議錄上蓋用「丙○○」、「乙○○」 印章後,再交由癸○○依上開盈餘分配明細表各該股東所分 配之股利,製作告訴人己○○、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己○○、庚○○,被告並 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上開已分派盈餘之轉帳傳票等資 料,登入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持向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下稱北區國稅局)申報弘達發公 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嗣於91年間因股東辛○○以網路 報稅上網查詢90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時,始查知上情,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苟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按告訴人之 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 疪,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 ,倘其陳述尚有瑕疪,則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 據,即難認為適法,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 年臺上字第3099號判例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涉有前揭偽造文書犯行,無非係以告訴 人己○○、庚○○指訴,與證人戊○○證稱:並未看過系爭 股東常會決議錄或盈餘分配明細表,亦未和被告討論過分配 股利之事等語,以及證人甲○○證稱:告訴人等的部分是自 己在處理,有問被告及乙○○公司經營狀況,渠等都說很好 賺,只是要再投資,但都沒有開過會,也未看過這份決議錄 等情,暨證人乙○○證稱:不懂股利分配的事,是癸○○擬 好之後拿來,有拿給被告看,被告說會和老五(指證人蕭敏 是被告指示蓋的乙節,與證人辛○○證稱:自己常在國外, 要報稅時太太上網查才發現有一筆股利收入,但實際並未收 到等語,並以證人癸○○證稱:89年度弘達發公司有盈餘 100 多萬元,依兩稅合一政策,公司可以選擇分配盈餘或將 其中百分之十繳給政府即可保留盈餘,本件被告同意分配, 故有製作「盈餘分配明細表」讓被告簽名,既然要分配,依 規定要做股東的扣繳憑單並交給弘達發公司寄送,日期就是 股東會決議分配的日期,同時要做「轉帳傳票」,載明公司 有盈餘分配的紀錄,最後在九十年度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上之「現金、銀行存款」部分會減少100 萬8817元,而「股 東常會決議錄」是事務所製作,這是公司法規定,國稅局要 求一定要做為附件,事務所代客戶填好內容交被告蓋章,認 可無誤後才會拿去申報,若被告有表示股東人數不對,會做 修改,但被告沒有意見等情為據,且參以北區國稅局92年4 月24日北區國稅桃縣資字第0920011166號函所附被告親簽之 「盈餘分配明細表」、上開股東常會決議錄、營利事業投資 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與弘達發公司89年、90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北區國稅局90年度綜合所得 稅給付清單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丙○○對於委由大亞會計事務所人員製作上開弘達 發公司89年度盈餘分配明細表、股東常會決議錄,再由證人 乙○○在該股東常會決議錄上蓋用「丙○○」、「乙○○」 印章後,交由證人癸○○依上開盈餘分配明細表各該股東所 分配之股利,製作告訴人己○○、庚○○之「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持向北區國稅局申報弘達發公司90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等情固不諱言,惟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 ,辯稱:伊為弘達發公司之大股東,伊出資部分另登記股東 名義為證人即伊妻乙○○與案外人即伊子蕭明山蕭明弘、 伊女蕭玉梅,證人戊○○出資部分則登記股東名義為告訴人 即其子女己○○、庚○○,告訴人己○○、庚○○未曾到過 弘達發公司,其等均授權證人即其父母戊○○、甲○○處理 弘達發公司事務,弘達發公司係由伊主導,該公司事務均係 由伊以口頭方式與證人戊○○談妥,本件盈餘分配係伊採納 證人癸○○之建議後,在大亞會計事務所人員所製作之上開 盈餘分配明細表簽名,再由該事務所人員製作上開股東常會 決議錄,伊曾於90年6 月間持上開盈餘分配明細表、股東常 會決議錄讓證人戊○○看過,並徵得證人戊○○同意,伊當 時並曾交付彌補86年以前年度虧損、彌補87年度虧損之「盈 虧撥補表」二紙與「股利發放印領清冊」予證人戊○○蓋用 「己○○」、「庚○○」之印章後交還予伊,伊始委由大亞 會計事務所人員處理盈餘分配一事等語。
五、經查:
㈠弘達發公司於85年1 月29日申請設立登記時,董事長為被告 丙○○,董事為蕭志南蕭智源、己○○,監察人為乙○○ ,其任期自85年1 月26日至88年1 月25日止,迨於88年6 月 23日時改選董監事後,該公司董事長仍為被告丙○○,董事 則為蕭明山、己○○、乙○○三人,監察人為庚○○,其任 期自88年6 月23日至91年6 月22日止,88年6 月23日當時股 東計有被告丙○○(股款1500萬元)、被告之配偶乙○○(



股款800 萬元)、被告之子蕭明山(股款200 萬元)、蕭明 弘(股款200 萬元)、被告之女蕭玉梅(股款200 萬元), 與告訴人己○○(股款350 萬元)、庚○○(股款150 萬元 ),以及證人壬○○(股款50萬元)、辛○○(股款50萬元 )九人,該公司股款總計為3500萬元,此有弘達發公司設立 登記申請書、該公司88年6 月23日股東名簿、與證人乙○○ 、案外人蕭明山蕭明弘、告訴人蕭玉梅
及弘達發公司85年1 月26日、88年6 月23日董事監察人名單 在卷可稽,88 年6月23日當時被告丙○○、乙○○、蕭明山蕭明弘蕭玉梅五人之股款合計為2900萬元,證人壬○○ 、辛○○二人股款合計為100 萬元,至於告訴人己○○、庚 ○○二人之股款則合計為500 萬元,並經證人壬○○、辛○ ○二人於偵查中證稱「(問:你與被告有無親戚或僱佣關係 ?)被告是我六叔,我們二人是兄弟。」、「(問:是弘達 發公司之股東嗎?)是,我們出資但並未參與管理,是委由 被告經營管理。」、「(問:你們出資多少?)各五十萬元 。」、「(問:公司盈虧都交由被告處理並將印章交予被告 並授權他可使用印鑑?)是。」、「(問:公司成立幾年? )四、五年了。」、「(問:會問被告有無分盈餘或有虧損 嗎?或被告定期會跟你們報告?)都不會。都交給被告處理 ,我們不會主動問,被告也不會定期報告,我們相信他。」 、「(問:提示你們告訴狀,既公司事情委由被告全權處理 ,如何有偽造文書之問題?)不要告了,解決就好了。」、 「(問:提示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股東常會決議錄,有聽過這 個內容?)沒有,一般我們不過問公司的事,由被告處理。 」明確(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803號 卷,第174 頁至第178 頁),顯見被告乃弘達發公司之大股 東,且自弘達發公司成立時起即擔任董事長,且代理證人乙 ○○、案外人蕭明山蕭明弘蕭玉梅與證人壬○○、辛○ ○等人行使股東權利並參與公司事務之經營,是該公司事務 確係由被告主導無訛。
㈡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與被告有無親 戚或僱傭關係?)有,丙○○是我六叔,我願意作證。」、 「(問:你於九十年間有無接到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 東會開會通知?)沒有。」、「(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在九十年間有無召開股東會?)我不知道。」、「(問 :你有無收到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股東會之議事 錄?)沒有。」、「(問:你是如何知道分配股利之事?) 我是要去報稅時才知道。」、「(問:你投資弘達發機械股 份有限公司的事是何時知道?)公司成立之前,他們兄弟有



說要合資,我父親有說要用我的名義,當時我就知道。」、 「(問:你是否知道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狀況?) 不知道。」、「(問:是否問過你父親?)沒有。」、「( 問:你投資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錢是誰出的?)一直 都是我父親戊○○及母親甲○○在處理,是否從我帳戶出資 的,我不清楚。」、「(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一直到你們提起告訴這期間,你有無參加過該公司股東會? )沒有。」、「(問:參與股東常會,你家人有無參加?) 我不知道,且我也沒有問過父母,從小到大都是我們父母幫 我們投資,我們自己有事業,所以我人都在國外。」、「( 問:你有無委託你父親處理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事 務?)正式應沒有表示,口頭上我都是請我父親戊○○及母 親甲○○處理。」等語屬實(詳見本院卷93年6 月16日審判 筆錄),另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亦證稱「(問: 與被告有無親誼或其他法律關係?)被告是我六叔。」、「 (問:你是如何知道本件分配股利之事?)我是九十一年時 國稅局有寄補稅通知單給我,我才知道。」、「(問:你在 九十年間是否有收到弘達發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沒有。 」、「(問:於九十年間是否參與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沒有。」、「(問:有無收到弘達發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九十年股東會決議錄?)沒有。」、「(問:你的股 份是誰出資?)我父親戊○○。」、「(問:是否有參與弘 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事宜?)沒有。」、「(問:有 無委託他人處理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你股東事務?)沒 有。」、「(問:平常是由誰處理你在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的事?)一開始是我父母幫我出資,後來是收到補稅通 知才知道,正式的委託是沒有。」、「(問:(提示偵卷第 二二0頁補稅通知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是我的沒錯, 我收到以後才知道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有發放股利。」 、「(問:是否記得對被告提起告訴是何時?)應是九十一 年,確實日期我不記得了。」、「(問:(提示偵卷第二一 七頁第三行,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九十年度申報之日期) 有何意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問:有無收到 本件股利憑單?)沒有。」、「(問:在國稅局處分前是否 知道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股利事?)我不知道。」 、「(問:國稅局是什麼通知?)是我母親告訴我的,我沒 有看到通知。」、「(問:你母親何時告訴你的?)很早, 確實日期我不記得了。」、「(問:為何你沒看到通知?) 我不是沒看到,因是我母親告訴我的,我沒懷疑。」、「( 問:九十年度的所得是何時要申報?)九十一年。」、「(



問:九十一年六月對被告提起本件偽造文書之告訴時,是否 已知道分配股利之事?)是的。」、「(問:八十五年公司 成立後至九十一年提起告訴,你有無參加弘達發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股東會?)從來沒有。」、「(問:八十八年六月二 十三日你被改選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是的, 因我母親告訴我想找一位有法商背景的人擔任監察人,問我 有無意願,因為我在英國唸證券法規。」、「(問:自從你 擔任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有無看過公司財報?) 沒有,因他們沒有拿給我蓋章。」、「(問:監察人是做職 務?)我有透過我母親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無 賺錢及運作情形。」、「(問:你身為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股東及監察人,應享有的權利、義務是否都透過你母親 去行使?)我不知道。」、「(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股東會記錄內有你的蓋章,還有財務報表上有你的蓋章是 否都是偽造的?)我都沒有親自開會,所以不是我蓋。」、 「(問:(提示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內,你的印文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我不 記得了。」等情(詳見本院卷93年7 月28日審判筆錄),並 經證人戊○○於本院具結後證稱「(問:庚○○、己○○所 有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由何人出資?)這要問我 太太。」、「(問:庚○○、己○○股東權利是由誰出面行 使?)我可以代表己○○及庚○○行使。」等情(詳見本院 卷93年7 月28日審判筆錄)、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後亦證稱「(問:己○○、庚○○在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份是由誰出資、出錢?)是我跟我先生叫我子女投資 ,錢是我出的,因為我們家的錢都是我在管。」、「(問: 己○○、庚○○在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 是由誰行使?)己○○委託我先生,庚○○委託我。」等情 明確(詳見本院卷93年7 月28日審判筆錄),並經證人蕭政 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我不知道,都是甲○○在處理 。」等語屬實(詳見本院卷93年6 月16日審判筆錄),顯見 告訴人己○○、庚○○所有之弘達發公司股份,其支付股款 者為證人戊○○、甲○○夫妻,告訴人己○○、庚○○僅係 登記股東名義人,實際處理告訴人己○○所屬之弘達發公司 相關股東事宜者亦為證人戊○○、甲○○夫妻甚明。 ㈢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並證稱「(問:與被告有無 親戚或僱傭關係?)有,我是被告的哥哥,我願意作證。」 、「(問:你任職於何處?)我任職於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問:你見到戊○○及丙○○時間多不多?) 天天見面。」、「(問:戊○○及丙○○平時如何決定弘達



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事?)是口頭決定。」、「(問:他 們在談論事情時你是否在場?)有時在,有時不在,他們兩 個人有時候會說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問 :他們提到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什麼事?)分配股利的 事,說我沒有份,因為我不是股東。」、「(問:你是何時 聽到?)是九十年六、七月時,我聽到戊○○說會計師怎麼 分配就如何分。」、「(問:戊○○及甲○○為何被添進裕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解職?)他們不讓我看添進裕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的帳目,後來他們在外面另外成立一家公司,並且將 公司客戶的資料帶走,所以我才將他們解職。」、「(問: 你是否有對戊○○及甲○○採取法律行動?)我有告他們, 現案子在桃園地方法院。」、「(問:你是否知道弘達發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有無開股東會?)有無開股東會我不 知道,他們是口頭說的,是戊○○及丙○○兩個大股東說的 。」、「(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多少人出錢投資 ?)是丙○○及戊○○投資。」、「(問:他們二人出資多 少?)我不知道。」等語(詳見本院卷93年6 月16日審判筆 錄),證人己○○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為何 一直到目前你要以九十年度沒有發股利為由提出告訴?)這 是因為我父母與被告他們有在打官司,以前關係好都沒有計 較,應該有開股東會,只是沒有通知我們開股東會,且股利 也沒有拿到。」等語(詳見本院卷93年6 月16日審判筆錄) ,並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你受庚 ○○委託行使她在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自八 十五年公司成立到九十年,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開 過股東常會或臨時會?)沒有,只有八十八年有開會由我女 兒做監察人,他們兄弟習慣都是口頭說,當時是老三蕭添進 的兒子蕭志南蕭智源要退股,所以改由我女兒擔任監察人 ,並沒有正式開會,只是口頭說。」等語(詳見本院卷93年 7 月28日審判筆錄),且據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 證稱「(問:庚○○、己○○股東權利是由誰出面行使?) 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範圍在我擔任添進裕公司總 經理時對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情形很清楚,‧‧‧ 。」、「(問:為何被告同意八十八年你女兒做為弘達發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我不知道,這要問被告。」等情 (詳見本院卷93年7 月28日審判筆錄),又查告訴人己○○ 自85年1 月29日弘達發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起即擔任該公司 之董事,嗣於88年6 月23日又經該公司臨時股東會票選為董 事,告訴人庚○○同時當選為監察人,其任期自88年6 月23 日至91年6 月22日止,此有弘達發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



在卷可憑,顯見弘達發公司股東會之開會模式乃由被告代理 乙○○、蕭明山蕭明弘蕭玉梅與證人壬○○、辛○○等 人行使股東權利,證人戊○○則代理其餘二股東己○○、庚 ○○以口頭方式達成決議無疑,則被告於90年6 、7 月間, 雖未召開弘達發公司之股東會,惟其已就本件盈餘分配事宜 徵得其餘股東己○○、庚○○之代理人即證人戊○○之口頭 同意甚明,
㈣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股東會決議錄 上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是如何決定?)是我們小姐與他們公司 會計建議,如果股東都在,日期沒問題,就用這個日期,資 料給我們,我們就申報。」、「(問:為何開會日期是六月 三十日,而除權日期是十二月一日?)除權日期是我們建議 的,有與他們確認。」、「(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決定分配股利後,由你製作哪些單據?)盈餘分配明細表由 他們簽認,盈虧撥補表由股東簽章,股利發放清冊是由股東 蓋章,這是他們公司內部作業,要提供由我們申報,針對兩 稅合一制度,我們會在總分類帳上做一個沖轉動作。」、「 (問:轉帳傳票是由誰製作?)我們公司同仁製作。」、「 (問:你們有拿股利發放清冊及盈虧撥補表去申報?)這是 要附在裡面,盈虧撥補表不一定要附在裡面,這是因為國稅 局要這些資料,如果沒有附會被罰款。」、「(問:上開資 料是否是在你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必須要檢附的資料?)是 的。」、「(問:檢察官起訴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八 十九年之盈餘分配明細表及九十年股東常會議事錄是否是你 們製作好的底稿交給他們?)因新的稅制下來,他們第一年 有盈餘,他們公司的會計不懂的如何做,所以我們公司的會 計做好底稿,交給他們使用,盈餘分配是依據股東名冊持股 比例及按稅法對他們最有利的申報方式製作建議,經他們簽 可之後,由他們申報。」等語(詳見本院卷93年6 月16日審 判筆錄),並經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 :(提示偵卷九十一年偵字第九八0三號第一五七頁會議紀 錄)上開會議字跡是誰寫的﹖)大亞會計師事務所的林月娥 寫的。」、「(問:(提示偵卷九十一年偵字第九八0三號 第一五七至一五九頁會議紀錄)上開會議資料是誰提供?) 是大亞會計師事務所。」、「(問:大亞會計師事務所為何 提供上開文件給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因為二稅合 一的制度下,所以要提供股利的分法。」、「(問:你拿到 這三張文件如何處理?)我們這邊的股東都同意,要丙○○ 拿給戊○○看。」、「(問:丙○○是何時告訴你戊○○是 否同意?)是二、三天之後,丙○○跟我說戊○○他同意股



利分配,依我對丙○○的了解,丙○○都會同意戊○○的作 法,如果戊○○不同意,丙○○就不會作。」、「(問:丙 ○○與你說戊○○同意股利分配後你如何處理?)我將上開 三件文件寄回大亞會計師事務所,跟他們說股東都同意。」 、「(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向國稅局報稅及製作財 務報表及扣繳憑單是由何人處理?)大亞會計師事務所。」 、「(問:為何交給大亞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是甲○○介 紹的。」、「(問:大亞會計師事務所將扣繳憑單交給你們 之後,你們如何處理?)我在九十一年一月底二月初寄出去 ,結果七月己○○、庚○○就告丙○○,所以我就再補寄給 他們。」、「(問:己○○、庚○○為何一直不到弘達發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領股利?)因為他們的父親戊○○與丙○○ 不合,告來告去,所以他們就故意不來領,我現在也有將錢 帶在身上,可以隨時給他們。」、「(問:九十年間弘達發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召開股東會?)有,在添進裕機械股 份有限公司,戊○○與丙○○在六月時談的。」、「(問: (提示九十一年偵字第九八0三號卷第一六七頁第三行偵查 筆錄)有何意見﹖)那是他們兄弟之間說的,我在偵查時說 的實在,因為他們開會是如此,兄弟講一講。」、「(問: 股東常會決議錄開會日期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如何決定?)是 大亞會計師事務所填進去的,不是我們決定,我們不懂是由 他們幫我們填的。」、「(問:上開三件文件,你拿到後多 久蓋印章?)是丙○○拿給戊○○看過後,二、三天後拿回 來才蓋章,決議錄上的章是我蓋的。」、「(問:你在何處 蓋章?)在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問:你拿到 這三件文件後隔多久才交回給大亞會計師事務所?)二、三 天才寄回去。」、「(問:丙○○有無跟你說他與戊○○談 股利分配的時間?)沒有。」、「(問:股東常會決議錄上 所載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你可否確定是丙○○與戊○○談股利 分配而且戊○○有同意的時間?)我無法確定,但是是在九 十年六月談的沒有錯。」、「(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當初有出錢投資的股東有哪些?)有出錢的有我、丙○○蕭明山蕭明弘、庚○○、己○○、蕭玉梅。」、「(問 :這些人有無在公司任職?)我是副總,丙○○是總經理, 蕭明山沒有掛名,但是在公司有工作,一開始蕭明弘是在弘 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當業務員,後來轉到添進裕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其他人只是股東,沒有任職。」、「(問:為何 股利分配之事你們只跟戊○○談?)我是代理我兒子蕭明山蕭明弘、女兒蕭玉梅去談,己○○、庚○○是由他父親戊 ○○出面談的。」、「(問:為何己○○及庚○○你們認為



戊○○可以代表他們來談?)因為他是他們的父親,且是由 戊○○出錢。」等情(詳見本院卷93年6月16日審判筆錄) , 足見被告乃依證人癸○○之建議,經告訴人己○○、庚 ○○之代理人戊○○口頭同意,並由其代理乙○○、蕭明山蕭明弘蕭玉梅與證人壬○○、辛○○等人決定本件盈餘 分配,始在大亞會計事務所人員製作之弘達發公司89年度盈 餘分配明細表上簽名,再由證人乙○○於該會計事務所人員 擬具之股東常會決議錄上蓋用「丙○○」、「乙○○」印章 後,交由證人癸○○依上開盈餘分配明細表各該股東所分配 之股利,製作盈虧撥補表、股利發放清冊,並持向北區國稅 局申報弘達發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難謂被告有何 偽造文書之故意可言。
㈤至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固證稱「(問:弘達發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是否有召開股東會?)沒有。」、 「(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利經過情形?)我 都不知道。」、「(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 年有盈餘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問:你受庚○ ○委託行使她在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自八十 五年公司成立到九十年,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開過 股東常會或臨時會?)沒有,只有八十八年有開會由我女兒 做監察人,他們兄弟習慣都是口頭說,當時是老三蕭添進的 兒子蕭志南蕭智源要退股,所以改由我女兒擔任監察人, 並沒有正式開會,只是口頭說。」、「(問:八十五年到九 十年都沒有開股東會是否都口頭講?)沒有,連口頭上都沒 有說。」、「(問:你為何沒有去檢舉公司不開會?)因為 大家都是兄弟,且以前沒有股利的問題,我們有問被告,但 是被告都不說,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會成立是因被告說 他想要主導,所以被告股份比較多,且他不要我們參與公司 的業務,除了重大事情要我們同意外,其他的事情我們默認 他做。」、「(問:是否有將股東及董監事的印章委託被告 刻印?)公司設立開始時是我刻給他的,我有刻庚○○、己 ○○的章給他。」、「(問:庚○○擔任監察人後一些會計 帳冊需要庚○○的章,是由誰蓋的?)是被告的妻子蓋的。 」、「(問:是否同意他們蓋?)沒有。」、「(問:你沒 有同意被告蓋用庚○○監察人的章,告的時候為何不追究這 一點?)因為我們不懂,且我們是兄弟,在不影響的情形下 所以沒有去告。」、「(問:八十九年與九十年間被告是否 有與你們談到公司有盈餘的事?)沒有,但是有談到公司要 增加設備,我先生有同意,他可以代表庚○○、己○○同意 。」、「(問:證人癸○○於上次庭訊所提之盈虧撥補表及



股利發放上面庚○○、己○○的印章,是否是你交給被告的 章所蓋?(提示並告以要旨)設立時的章比較大顆,字體看 起來一樣,字跡看起來一樣。」、「(問:是否為你默示的 範圍內?)我認為有賺錢應告訴我們,被告可決定要不要分 錢。」、「(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股利之事,是 否被告決定就可以了?)要開會,且被告連口頭都沒有說。 」云云(詳見本院卷93年7 月28日審判筆錄),以及證人戊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雖證稱「(問:庚○○、己○○股 東權利是由誰出面行使?)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 範圍在我擔任添進裕公司總經理時對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營運情形很清楚,後來我不清楚,我可以代表己○○及庚 ○○行使。」、「(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 是否有召開股東會?)沒有。」、「(問:被告有無與你談 過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利的事情?)沒有。」、 「(問:有無在九十年六、七月時向丁○○說弘達發機械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利會計師如何說分配就如何分?)不可能, 丁○○與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我 沒有告訴丁○○。」、「(問:你們兄弟對於弘達發機械股 份有限公司及添進裕公司的事情是否都是口頭談?)弘達發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從沒口頭談,但買機器有與我口頭談 ,添進裕公司部分我拒絕回答。」、「(問:當時為何成立 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這個我最清楚,當初添進裕公 司的貨找人代工有瑕疵,虧了五百多萬元,所以決定自己來 代工,本來是要老三的小孩來做,後來被告就說由他來做, 投資金額比例是我們家二個小孩出百分之十,老三蕭添進的 小孩蕭志南也有出,老四的小孩蕭智源也有出,老二的小孩 辛○○、壬○○也有出,陳信岳的部分我不清楚,業務方面 由被告負責,營運政策也是由被告決定,他是做我們添進裕 公司代工,我要被告再去接別的公司的代工,但是被告都不 理我,因為被告買機器要向添進裕公司借錢,他才會找我商 量。」、「(問:你的小孩都是股東,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按規定每年都要開股東會?)從公司成立到現在只於九 十二年、九十三年間開過一次會。」、「(問:為何沒有代 表你的兒女去追究被告的責任?)因為被告不告訴我們,我 們一直拖到現在才告。」、「(問:為何被告同意八十八年 你女兒做為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我不知道, 這要問被告。」、「(問:為何你們現在要追究被告?)這 都要怪被告的律師,我們自己也沒有讀過書。」云云(詳見 本院卷93年7 月28日審判筆錄),惟證人甲○○先則陳稱弘 達發公司自85年公司成立到90年,未曾開過股東常會或臨時



會,繼之又稱只有88年有開會以口頭方式由其女庚○○擔任 監察人,其前後之陳述不一,且其對於有無授權被告決定盈 餘分配之陳述相左,而證人戊○○既知悉弘達發公司股東會 於88年選任其女庚○○擔任監察人一事,又陳稱弘達發公司 自成立起迄92、93年間始行召開股東會,前後所陳不一,又 證人戊○○、甲○○夫妻因販賣、製造與添進裕公司產品相 同或相似商標之機械,於91年間經丁○○、丙○○蕭添進 等兄弟所合資成立之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告訴違反商標 法乙節,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偵字第 13753 號、92年度偵字第1415號、92年度偵字第9352號、92 年度偵字第9970號、92年度偵字第10874 號提起公訴,此有 該案起訴書影本一份在卷可按,是證人戊○○、甲○○之證 詞均不足採信。
㈥綜上,被告所辯堪予採信,其所為既未具偽造文書之故意, 尚難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既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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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