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誌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偵字第21022號),本院認不宜逕為簡易判決(簡易案件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204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吳國誌基於妨害秘密之犯 意,於民國105年2月16日晚間9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 ○○街0號「大社郵局」旁提款機上之隔板,裝設針孔攝影 機1台(紅色),竊錄不特定人前來提款之帳號及密碼,以 此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 之1第2款之妨害祕密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 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 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 害祕密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然本案迄今 並無任何告訴權人提出告訴一節,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106年7月17日函暨電話紀錄單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 ,本案既未經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