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更(一)字,94年度,1號
CYDM,94,訴更(一),1,200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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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陽商行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代 表 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一
號),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榮陽商行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甲○○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事 實
一、乙○○丙○○(均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佰元折算 一日,上訴中)分別係榮陽商行甲○○之負責人,二人並為舊識及遠親,均從 事造林業,嗣丙○○移居高雄縣甲仙鄉務農後,已有五年未曾從事造林工作。詎 乙○○為使榮陽商行承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下稱嘉義林 管處)之造林地刈草等採購案,惟恐參加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將未能開標 決標,或為避免依法應行迴避之不利結果,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 ,先後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在如附表所示之二項採購案中,向丙○○情商借用甲 ○○之名義及證件投標,丙○○明知乙○○僅係單純借用甲○○之名義、資格投 標,猶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同意乙○○借用甲○○之名義及證件 參加投標,並由乙○○訂定甲○○之標價後,填具甲○○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嘉義林管處造林作業標單等文件,並附具相關之資格證件,先於九十一年五月 二十九日,自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號),提領面額新台幣(下同)七萬元之支票一張(發票人:台灣銀行嘉 義分行,票號:BF0000000號);再於同年九月十九日,自前揭帳戶, 提領面額八萬八千元之支票一張(發票人: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票號:AB 0000000號),以供為甲○○於該二項採購案中押標金之用。嗣如附表所 示之採購案分別開標、決標後,榮陽商行於附表編號一之採購案得標,以甲○○ 參與投標之附表編號二採購案則因非屬最低價廠商而未得標。二、案經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榮陽商行之代表人乙○○甲○○之代表人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嘉義林管處招標押標金收入明細表 、開標及決標記錄、信封、標單封、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比減價格標單、造林 作業標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承包投標須知、邀標公告資料、營利事業登記基 本資料查詢、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九二)華嘉南字第二



二四號函附之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影本二張、電信使用者資料查詢回覆單一張、 支票影本二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榮陽商行之代表人乙○○甲○○之代表人 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予認定。二、查被告榮陽商行之代表人乙○○借用被告甲○○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係犯政府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 罪。被告甲○○之代表人丙○○容許乙○○借用被告甲○○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 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又乙○○丙○○前後二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被告 榮陽商行甲○○均依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亦應科以該條之罰金。爰審酌被告榮 陽商行之代表人乙○○、被告甲○○之代表人丙○○行為之手段,對政府採購制 度之公平性產生危害,暨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並知悔悟等一切情狀, 諭知被告榮陽商行甲○○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素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 春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江 芳 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附表:嘉義林管處各次採購案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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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標號│標的名稱│開標日期│押標金額│投標廠商│得標廠商│決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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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九十一年│九十一年│七萬元 │榮陽商行榮陽商行│二萬八千│
│ │一年│度第五十│五月三十│ │、甲○○│ │五百元 │
│ │度第│五、五十│日上午九│ │、錦成林│ │(甲○○
│ │十六│七號造林│時三十分│ │業行。 │ │之標價為│
│ │標 │地刈草、│ │ │ │ │四萬四千│




│ │ │切蔓、修│ │ │ │ │元、榮陽│
│ │ │枝、整理│ │ │ │ │商行之標│
│ │ │等工作 │ │ │ │ │價為四萬│
│ │ │ │ │ │ │ │三千元,│
│ │ │ │ │ │ │ │嗣經減價│
│ │ │ │ │ │ │ │後以底價│
│ │ │ │ │ │ │ │承包) │
├──┼──┼────┼────┼────┼────┼────┼────┤
│二 │九十│九十一年│九十一年│八萬八千│祥輝行、│鴻林企業│十三萬六│
│ │一年│度追二號│九月二十│元 │松根綠化│ │千八百元│
│ │度第│造林地整│日上午九│ │工程有限│ │(甲○○
│ │三十│地、新植│時三十分│ │公司、明│ │之標價為│
│ │標 │、補植、│ │ │興號、鴻│ │十六萬元│
│ │ │刈草、除│ │ │林企業、│ │) │
│ │ │蔓及植穴│ │ │景輝園藝│ │ │
│ │ │除草等撫│ │ │股份有限│ │ │
│ │ │育工作 │ │ │公司、長│ │ │
│ │ │ │ │ │森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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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