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94年度,98號
CYDM,94,嘉交簡,98,200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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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嘉交簡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院依卷存所有證據,已足認定被告過失傷害之犯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告訴人甲○○、王禎瑞聲請本件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認核無必要,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項後段、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吳 明 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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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