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葉天輝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被 告 潘義雄
宏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洪春滿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洪仲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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