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附民字,106年度,2號
KSDM,106,審原交附民,2,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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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葉天輝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被   告 潘義雄
      宏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洪春滿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洪仲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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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