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刑簡字,94年度,79號
NTDM,94,投刑簡,79,200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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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撤緩偵字第一號)
,本院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壹臺、賭資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九 十二年一月十八日十二時許止,基於概括犯意,在呂素碧經營之立源商店一樓之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洪 挺 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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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