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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267號
TNEV,94,南小,267,2005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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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玉珍
  訴訟代理人 黃連才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二六七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在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田幸艷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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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