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九八號
原 告 甲○○○○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秋華
訴訟代理人 高建新
被 告 玫儷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季勳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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