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3年度,1567號
TNEV,93,南簡,1567,200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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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六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群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葦僑即甯雲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群耕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甲○○背書之台南區 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為付款人、票據號碼BD0000000號、金額二十六 萬九千元支票一張,詎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提示,竟遭退票而不獲付款,催索無 著,為此依票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業 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既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 參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三、從而,原告依票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票 款及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 一項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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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