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4年度,589號
TPEV,94,北簡,589,2005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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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589號
原   告 輝達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十二樓
被   告 乙○○○印製股份有限公司
            二號一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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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印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達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