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31號
KSDM,106,單聲沒,131,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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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
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之保溫瓶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榮凱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美商史塔巴克斯商標之保溫瓶1 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 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 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 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 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 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 年11月15日修正 、105 年11月30日公布、105 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 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於後法 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 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 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故商 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 告沒收。
三、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73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保溫 瓶1 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商標之物品 ,有鑑定報告(警卷第10頁)在卷可稽,且依民國105 年12 月15日商標法第98條修正理由:「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 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 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 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 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 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



沒收之規定」,從而被告雖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然該扣案物品既屬仿冒商標商品,揆諸前開規定及修正理 由,仍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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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