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15號
KSDM,106,單聲沒,115,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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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櫻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
事聲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RIO GRANDE及Zoch zum Spielen商標雞同鴨搶pickpicknic 之遊戲柒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櫻春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紙牌遊戲組,因俱屬被 告所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 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 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11月15 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105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 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於 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 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 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予敘明。再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於104 年11月4 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7329 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因前開案件扣得之 仿冒紙牌遊戲組,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 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證明書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商標法第 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 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沒收依據,仍無



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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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