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全聲字第2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巨日亨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北全字第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薪資請求之強制執 行向聲請本院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3年4月2日以93年 度北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債權人具狀聲請撤 銷假扣押裁定,經查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