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家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家琦
戊○○
藍清宙
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北簡字第2921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2月2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柒仟捌佰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壹萬柒仟捌佰拾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3年7月2日承攬被告光碟片之製作業務, 將被告所交付已經其確認相符之資料光碟(即母片)2片, 壓製成被告所要求之資料光碟,嗣經原告製作成品完成並交 付被告時,被告竟以該成品有瑕疵而拒絕支付貨款,經多次 催討無效,為此,爰依法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7, 8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利息等情,並提出存證信函、統一發票、出貨單、光碟片 委託製作授權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被告則抗辯:原告所製作介紹被告公司之資料光碟有瑕疵不 能播放,且製作前未能先行提供樣本送被告對稿或通知被告 前往校稿等語,並提出統一發票、原告製作光碟內容網頁等 件影本為證。
三、查,原告於93年7月2日承攬被告光碟片之製作業務,將被告
所交付已經其確認相符之資料光碟(即母片)2片,壓製成 被告所要求之資料光碟,而該資料光碟母片中,其中有一片 係有瑕疵,其中有部分畫面會出現亂碼,致原告所壓製之光 碟內容,亦與該片母片有同樣瑕疵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且有原告所提出之光碟片委託製作授權書、統一發票、出貨 單及光碟片等件為證,復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之光碟片一 片、被告所提出之光碟母片二片(本院卷第16頁,母片二片 業於勘驗後發還被告)在案,自足信為實在。
四、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訴外人即被告承辦人周湘琳 係於93年7月2日(星期五)始完成母片,並於當日將該母片 交付原告,且約定於同年7月6日出貨,預定於同年月8日與 雜誌配合刊上架,總共壓製22,000片,20,000片要送包裝廠 等情,業經證人周湘琳到庭證述屬實。參以被告對原告所陳 稱伊一日僅能壓製18,000片一節並不爭執,則於扣除例假日 後,加上送至包裝廠包裝之時間,原告僅有二日左右之作業 時間。被告既要求原告於上述如此短期間內壓製22,000片, 自應特別注意其所交付之母片是否確實無誤,詎被告所交付 片中,竟有一片係有瑕疵,致所壓製之光碟片亦同有瑕疵, 此自屬可歸責於被告。況且原告既不知所壓製之光碟片內容 為何,自難一一審視該光碟片是否有瑕疵,是被告上開辯解 自非可取。本件原告所壓製之光碟片既與被告所交付之母片 同,且其光碟片內容之瑕疵,又非可歸責於原告,則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壓製光碟片之報酬117,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即9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承攬其雜誌光碟之製作業務,惟反訴 被告於製作光碟前並未提供製作成品之樣本以供反訴原告對 校或通知反訴原告前往校稿,致該製作成品有瑕疵不能對外 發行使用,是反訴原告自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卻因反訴被 告拒絕修補,使反訴原告因另重新委託他人製作而損失製作 費132,000元,而反訴被告製作光碟前曾要求反訴原告提供 壓制母片2片,如其一有瑕疵,自可以另一片替代,然反訴 被告並未盡事先詳查之責任,遽然以有瑕疵母片為本而製作 ,且母片交付之時間與反訴被告承諾完成成品之時間仍有多 日間隔,反訴被告亦未催促反訴原告交付母片,相較其他廠
商製作相同數量之成品之時間而言,仍較寬裕許多,並未如 反訴被告所稱時間匆促而無法重新製作,是反訴原告自應得 依民法第494條前段、第495條第1項之規定,解除上開契約 及請求反訴被告賠償扣除反訴被告製作費117,810元後,所 餘之重新製作費計14,190元之損失,並自本反訴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而提出 統一發票、反訴被告製作光碟內容網頁等件影本為證。二、反訴被告則以:反訴被告確實以反訴原告所交付相符之資料 母片壓制成品,該母片係由反訴原告所交付,客戶給什麼資 料就壓制成什麼資料給客戶,反訴原告所交付之資料母片有 瑕疵,壓製出成品才有瑕疵,其瑕疵與反訴被告無涉等語, 資無抗辯,並提出存證信函、統一發票、出貨單、光碟片委 託製作授權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如前開本訴部分所述,反訴原告所交付之光碟母片二片,其 中一片既有瑕疵,則此等係屬可歸責於反訴原告,而反訴被 告亦已完成反訴原告所交付之工作,反訴原告解除契約自不 生解除之效力。從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賠償重製費用 14,190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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