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216號
TCEV,94,中補,216,200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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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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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