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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