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環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柒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
費伍萬捌仟壹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萬
柒仟壹佰貳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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