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七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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