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丙○○
共同訴訟代 乙○○
被 告 己○○
被告兼訴訟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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