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聲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異 議 人
即被處罰人 甲○○
右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中分一社維字第0九四00000三七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 處分撤銷或變更之;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 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異議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十四 時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二二九號十樓之一查獲由蔡堂堯主持之職業賭 場,惟異議人甲○○於警方查獲當日,實是去找蔡堂堯聊天泡茶,於該處並無賭 博之事實,不服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所為處以新臺幣(下同)九千元之罰鍰, 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上開地點係由蔡堂堯所提供,專以麻將為賭具,供不特定人聚眾賭博之處 所,而蔡堂堯及其妻陳湘綾於警詢時供承:異議人係來打麻將的等語;而異議人 亦供述:於九十四年一月初起至同年月十六日十七時許,確有參與賭博等情。綜 上各情,異議人上開所辯,顯無可採,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院認其聲明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