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4年度,210號
TCEM,94,中秩,210,200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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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二一0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四
年中分一社維字第0九四00000六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保險套貳個,潤滑液壹瓶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凌晨零時四十五分許。(二)地點:台中市○○○路○段一號十樓水準賓館二一一號房。(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三千元。二、本件被移送人甲○○雖矢口否認有意圖得利之事實,辯稱:係於火車站問路時, 認識王志豪,發生性關係並無代價云云;然而嫖客王志豪於警詢時已坦承係透過 色情小廣告,撥打電話與自稱張姐者聯繫,被移送人才至賓館發生性行為等語, 而查獲之警員蕭名助亦到庭證稱:查獲時嫖客王志豪確已坦承以新台幣三千元之 代價談妥,並與被移送人發生性行為,且扣案物品確係於被移送人皮包中查獲等 ,足見被移送人所辯無足採信。此外又有扣案保險套貳個,潤滑液壹瓶可資佐證 。被移送人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洵堪認定。三、扣案保險套貳個,潤滑液壹瓶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 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移送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移送機關已捨棄抗告,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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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