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竹東簡字第九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丙○○○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堅容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給付勞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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