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四五號
上 訴 人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 訴人 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萬肆仟肆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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