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小字第四一號
原 告 凱撒生活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凱撒生活園邸管理委員會主張:緣被告甲○○為本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積欠原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起至同年十二月之管理費用共新臺幣(下同)八千 一百一十五元(每月管理費用計算方式:以被告建物持有面積三○‧○五坪×每 坪三十元),經原告屢次催索,迄仍未獲被告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㈡被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三、理由要領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上情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報備證明 書影本、凱撒生活園邸管理規約目錄影本、及管理費繳交紀錄表等資料各一份為 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適用同法第 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 原告之主張係屬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八千一百一十五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㈣一造辯論判決、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 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