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八八六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宏猷
訴訟代理人 石濱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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