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工程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4年度,56號
TYEV,94,桃補,56,200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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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五六號
  原   告 陳明仁即明發工程行
  被   告 宏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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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