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震台
送達代收人 廖勝裕
被 告 乙○○○○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廣勤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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