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4年度,254號
TYEV,94,桃小,254,200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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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鍾治倫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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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