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鍾治倫 丙○○ 被 告 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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