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3年度,959號
TYEV,93,桃簡,959,2005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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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五九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反 訴被 告
  即 原 告 振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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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