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五九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反 訴被 告
即 原 告 振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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