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3年度,1213號
TYEV,93,桃簡,1213,200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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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一三號
  原   告 玖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丙○○律師
  被   告 正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
結,並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 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度台上字第 一○三一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受領附表所示之支票後,已將該支 存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及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之被告帳戶中待提示, 為此原告已先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假處分,禁止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向付 款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請求付款及轉讓予第三人。但原告仍隨時有遭被告請求付 款之虞,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分別向被告訂購電磁爐一千二百台及一 千二百二十五台,約定交貨日期分別為同年八月三十日及九月十日,價金則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一百零五萬元及一百零七萬一千八百七十五元,原告簽發如附 表所示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二百一十二萬一千元之支票二紙支付。但原告自 九十三年六月下旬起即一直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繫,經多方打聽始知被告財務發生 問題,公司已停止運作,並將營業轉讓他人經營,故而未依約定期限交貨,原告 不得不解除契約,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則被告持有原 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已無法律上之原因,依法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 爰請求判決確認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票據債權不存在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原告主張於右揭時間,向被告訂購電磁爐一千二百台及一千二百二十五台, 約定交貨日期分別為同年八月三十日及九月十日,價金則分別為一百零五萬元及 一百零七萬一千八百七十五元,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二



百一十二萬一千元之支票二紙支付。但被告未依約定期限交貨,原告不得不解除 契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訂購單二紙、支票存根二張為證,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
三、惟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契約當 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 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四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未於兩造約定之交貨期限交貨,被告自約定之交貨期限屆滿 時起固應負遲延之責任,但依上開規定,原告仍須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履行,如 被告仍不履行時始得解除契約,惟本件原告並未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履行,而逕 以起訴狀之繕本送達作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通知,其解除契約不合法。則兩造 間之買賣契約仍屬有效存在,被告自對原告仍有請求給付價金之權利,則其所持 有原告簽發用以支付買賣價金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之票據債權對原告自仍屬 存在。從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執有原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二紙支票票據 債權不存在,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飛鳴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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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帳號 │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單│付款人 │
│號│ │ │ │位:新臺幣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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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0000000│BA0000000 │九十三年八月│一百零五萬元│上海商業儲蓄│
│ │0 │ │三十日 │。 │銀行總行營業│
│ │ │ │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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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右 │BA0000000 │九十三年九月│一百零七萬一│同右 │
│ │ │ │十日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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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