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二五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王翰昇原名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捌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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