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八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黃田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