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訴字,94年度,126號
PCEV,94,訴,126,2005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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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上 訴 人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叁佰玖拾伍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叁佰零陸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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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