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五二五號
原 告 丙○○即捷揚企業社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陸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