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О四二號
上 訴 人 柏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肆拾伍萬參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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